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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1/2012號法律及第13/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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