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18

刊登日期:

2018.12.31

版數:

1473-1487

  • 核准《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
已更改 :
  • 第1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的IX及X部分的內容。
  •  
    相關法規 :
  • 第15/2017號法律 - 預算綱要法。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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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四)及(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

    二、財政局負責:

    (一)訂定執行本批示所需的帳目格式;

    (二)發出執行本批示所需的指引。

    三、按第15/2017號法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其他相關法例及特定機構本身財政制度,繼續適用於二零一八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決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

    I. 目的

    本規則旨在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訂定的原則下,對出納活動及帳目的編製作出細則性規範,以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下稱“部門及機構”)按同一標準記錄所有交易。

    II. 會計制度

    根據《預算綱要法》的規定,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及不包括特定機構的自治部門及機構在編製帳目時,須採用現金收付制會計制度。

    獨立章目的帳目編製亦須採用現金收付制會計制度。

    特定機構的帳目編製須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

    III. 記帳方法

    部門及機構須以複式記帳法將其交易作出記錄,複式記帳法的記帳是指每次記入帳款時,帳目借方及貸方的入帳總額須相同。

    為此,財政局負責推行具操作性的資訊系統,部門及機構按財政局訂定的規定提供所需的資料並記錄在所述的系統內。

    IV. 帳目內容的質量特徵

    帳目包含的信息須符合下列質量特徵:

    (一)可理解性

    帳目包含的信息應便於使用者理解。

    (二)相關性

    帳目包含的信息應具有相關性,如信息有助評價過去、現在或未來的事項,又或影響使用者決策的資訊,則此信息具相關性。

    (三)可靠性

    帳目包含的信息應具有可靠性,並如實反映其意圖或理當反映的情況,且能讓使用者在作出決策時作為依據。

    (四)重要性

    帳目包含的信息的相關性受其性質和重要性影響,如信息的省略或錯報能影響使用者的決定,則此信息具重要性。

    (五)可比性

    為讓使用者可以比較同一部門或機構在不同期間的帳目,以及比較不同部門或機構間的帳目,部門及機構在不同期間對同類交易或事項作出的計量和列報,在可能的情況下應採用一致的方法。

    V. 對現金的控制

    對現金的控制是指部門及機構可自由支配和運用其持有的現金的能力。當流入的現金可供部門及機構自由支配和運用,且無須在其後退回或轉付予第三者時,則現金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可由部門及機構控制;如流入的現金需日後退回(例如:暫收按金)或轉付予第三者(例如:代扣職業稅或公積金供款),則現金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不能夠由部門及機構控制。

    在某些情況下,流入的現金可能被指定用於規定用途。如部門及機構可在規定用途範圍內自由支配和運用這些現金,則這些現金的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應被視為可由部門及機構控制。

    VI. 會計要素

    會計要素包括收入、開支、資產、負債及淨資產。

    (一)收入

    收入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收入和自治部門及機構收入的資金流入。收入視乎受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規範而有不同定義。

    在現金收付制下,收入是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現金流入:

    i)根據已通過的財政預算進行的徵收或獲得;

    ii)是指在部門及機構控制下所保持的現金結餘的增加。

    除外幣於會計期末按財政局訂定的固定匯率折算為澳門元的情況外,當交易或事項的發生雖沒有出現現金實質調動,但持有的現金結餘從原來不能由部門及機構控制改為可由其控制,在此情況下,即使沒有實質現金流動,仍視為收入。

    在權責發生制下,收益是指會計期間內經濟利益的增加,其形式表現為因資產流入、資產增加或是負債減少而引起的淨資產增加,但不包括與權益參與者出資有關的權益增加。根據《預算綱要法》規定,特定機構的收益視為收入。

    (二)開支

    開支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和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作出的開支的資金流出。開支視乎受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規範而有不同定義。

    在現金收付制下,開支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現金流出:

    i)根據已通過的財政預算發生的負擔或支付;

    ii)是指在部門及機構控制下所保持的現金結餘的減少。

    除外幣於會計期末按財政局訂定的固定匯率折算為澳門元的情況外,當交易或事項的發生雖沒有出現現金實質調動,但持有的現金結餘從原來可由部門及機構控制改為不能由其控制,在此情況下,即使沒有實質的現金流動,仍視為開支。

    在權責發生制下,費用是指會計期間內經濟利益的減少,其形式表現為因資產流出、資產消耗或發生負債而引起的淨資產減少,但不包括與對權益參與者分配有關的權益減少。根據《預算綱要法》的規定,特定機構的費用視為開支。

    (三)資產

    資產是指由於過去事項而由部門及機構控制的、預期會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入部門及機構的資源。

    (四)負債

    負債是指部門及機構由於過去事項而承擔的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會導致部門及機構含有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

    (五)淨資產

    淨資產是指扣除負債後資產的剩餘金額,亦稱為權益。

    VII. 會計期間

    澳門特別行政區帳目的會計期間與財政預算年度一致。

    VIII. 記帳貨幣

    會計記帳應以澳門元為記帳單位。基於部門及機構活動的性質或特殊情況,可使用其他記帳貨幣,但反映臨時帳目及年度決算時應折算為澳門元列報,而兌換標準按財政局發出的指引訂定。

    IX. 現金收付制會計制度的會計規則*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預算會計和出納活動會計

    現金收付制的公共會計分為預算會計和出納活動會計,預算會計是對預算執行過程中的收入和開支進行記錄和匯報,而出納活動會計則是對不受預算規範的資金調動進行記錄和匯報。

    二、現金流入及現金流出

    符合收入和開支定義的現金流入及現金流出,應分別記錄為部門及機構的收入及開支;而不符合收入和開支定義者,則應分別記錄為部門及機構出納活動的存入及提取。

    尤其在下列的情況下,部門及機構以本身名義處理款項的存入及提取時,即視為現金流入及現金流出:

    (1)現金流入

    現金流入是指透過法定支付工具而收取的款項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2)現金流出

    現金流出是指有關部門及機構使用法定支付工具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提取款項。

    三、收取收入的確認時點

    (一)收取的收入

    除法律另有規定,收取的收入,尤其是指以現金、銀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借記卡、銀行轉帳、OR M/7格式支付憑證、M/3 RF格式支付指令及非接觸智能電子錢包取得的收入,應按部門及機構收取該等法定支付工具的日期,將有關金額確認於帳目內。

    (二)預算轉移、指定收入及共享收入

    自治部門及機構收取的預算轉移收入、指定收入及共享收入按收取款項的日期於帳目內確認,但屬《預算綱要法》第六十三條第四款所指情況除外。

    (三)自治部門及機構預算執行結餘

    自治部門及機構預算執行結餘是指在財政年度結束並完成結帳後,將收入扣減開支後計得的結餘,有關結餘將轉入下一財政年度作為該等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收入並按相關監督實體批閱上一財政年度帳目的日期將該結餘金額記帳。

    (四)將透過出納活動存入的款項轉為收入

    自治部門及機構將透過出納活動存入的款項轉為收入時,以確定該款項轉為收入的日期作為記錄該收入的入帳日期。

    (五)代第三者收取的收入

    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按相關組織法或特别法律所賦予的職責代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公庫徵收的收入或代自治部門及機構收取的收入,僅於款項繳入公庫或自治部門及機構的庫房時才確認為收入,而公庫是指財政局管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上述的規定亦適用於自治部門及機構代其他自治部門及機構或代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公庫收取的收入。

    (六)透過銀行機構收取的收入

    透過銀行機構收取的收入應在收取款項時確認。

    四、開支的確認時點

    (一)使用法定支付工具而支付的開支

    除法律另有規定,部門及機構的開支應按下列日期作為帳目的入帳日期:

    i)發出支票日期;

    ii)發出OR M/7格式支付憑證的日期;

    iii)使用借記卡、信用卡及非接觸智能電子錢包支付開支的日期;

    iv)銀行轉帳日期。

    (二)補充期支付的開支

    在《預算綱要法》訂定的補充期內支付的開支,部門及機構應記錄在相關財政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帳目內。

    (三)補充期結束後開支的記帳

    於《預算綱要法》訂定的補充期結束後,部門及機構須對完成結算但未支付開支的已作出的會計分錄進行回轉。

    (四)行政自治部門、自治部門及機構透過公庫支付的薪俸開支

    行政自治部門、自治部門及機構應按財政局發出法定支付工具的日期,將透過公庫支付的薪俸開支記錄於其帳目內。

    (五)透過出納活動作出且其後由預算撥款補回的臨時預支

    透過出納活動提取款項而存入財政局指定銀行機構的臨時預支款項,當由預算撥款補回該臨時預支款項時,應以發出相關法定支付工具的日期記錄為開支。

    (六)經零用現金支付的開支

    經零用現金支付開支時,可以按下列其中一個日期作為記錄開支的入帳日期:

    i)每宗交易的日期;

    ii)按經濟分類劃分的每天累計開支加總的日期;

    iii)按經濟分類劃分的整月累計開支加總的日期,但有關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

    五、從支付中扣減的公款退回的確認時點

    (一)透過法定支付工具而收取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

    透過現金、銀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借記卡、銀行轉帳、非接觸智能電子錢包或其他法定支付工具而作出的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應按部門及機構收取該等法定支付工具的日期,將之確認於帳目內。

    但非自治部門的公款退回僅於款項繳入公庫時確認。

    (二)屬透過公庫支付行政自治部門人員薪俸的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

    屬透過公庫支付行政自治部門人員薪俸的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應以相關R格式憑單遞入公庫的日期,確認於該等部門的帳目內。

    六、出納活動

    出納活動是指不受預算規範的資金調動,亦即不構成收入或開支的所有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透過出納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將會形成部門及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和“負債”。

    (1)形成資產的出納活動

    在一般的情況下,形成資產的出納活動是指部門及機構從庫房提取款項(即現金流出)並交予第三者,而部門及機構可於日後從第三者收回款項(即現金流入)的出納活動。

    形成資產的出納活動的發生雖然產生現金流出而使部門及機構的現金結餘減少,但該現金流出可於日後收回,因此在部門及機構內產生等值的資產。

    (2)形成負債的出納活動

    在一般的情況下,形成負債的出納活動是指部門及機構從第三者收取款項(即現金流入)並存入庫房,而部門及機構須於日後退回或轉交款項(即現金流出)予第三者的出納活動。

    形成負債的出納活動的發生雖然產生現金流入而使部門及機構的現金結餘增加,但流入的金額須於日後退回或轉付予第三者,因此在部門及機構內產生等值的負債。

    (3)透過出納活動進行的款項調動

    在複式記帳法下,所有出納活動的現金流入及流出均應記錄於部門及機構的帳戶內,以完整清晰反映現金流動的來源和目的地,以及現金結餘的狀況。

    七、透過出納活動存入款項的入帳日期

    (一)透過出納活動作出的款項存入

    除法律另有規定,使用法定支付工具透過出納活動作出的款項存入,應按部門及機構收取相關法定支付工具的日期,將該款項的存入記錄於帳目內。

    (二)以預算支付的開支且在補充期內透過出納活動作出的款項存入

    以預算支付的開支且按《預算綱要法》的規定並由財政預算案訂定的相關補充期內透過出納活動作出的款項存入,部門及機構應將該等款項的存入按與支付有關的財政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記錄。

    (三)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收取源自相關預算撥款承擔的款項發放且透過出納活動作出的款項存入

    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應按收取法定支付工具的日期,將與其運作預算撥款發放有關且透過出納活動而存入的預支款項記錄於其帳目內。

    對於在補充期內收取的預支款項,上述部門應將該等款項,記錄在相關財政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帳目內。

    (四)透過公庫以出納活動作出且與預算撥款款項發放有關的未動用預支款項的存入

    財政局應按透過公庫收取法定支付工具的日期,將與預算撥款款項發放有關的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未動用且透過出納活動作出的預支款項的退回,記錄於公庫的帳目內。

    倘在相關財政年度補充期內作出上指預支款項退回,財政局應將之作為款項存入並記錄在該財政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公庫帳目內。

    八、出納活動提取款項的入帳日期

    (一)使用法定支付工具透過部門及機構庫房以出納活動作出的款項提取

    除法律另有規定,對於使用法定支付工具作出的出納活動款項提取,部門及機構應按下列日期作為記錄在其帳目的入帳日期:

    i)發出支票日期;

    ii)使用信用卡、借記卡及非接觸智能電子錢包提取款項的日期;

    iii)銀行轉帳日期。

    (二)提取款項限期結束後的會計處理

    (1)為編製年度決算,對於已在相關財政年度發出但未於提取款項限期結束前支付的法定支付工具,部門及機構須對已作出的會計分錄進行回轉。

    (2)上述(1)所指的提取款項限期應參照每年由財政預算案訂定的在補充期內開支支付的期限。

    (三)使用法定支付工具透過公庫以出納活動作出的款項提取

    (1)使用法定支付工具透過公庫以出納活動作出的款項提取,應按公庫的代理銀行支付為此目的而使用的法定支付工具的日期,將款項的提取記錄於帳目內。

    但以M/3 RF格式支付指令透過公庫且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提取款項限期結束日之間的調動金額,應記入相關財政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帳目內。

    (2)上述(1)所指的提取款項限期應參照每年由財政預算案訂定的在補充期內開支支付的期限。

    (四)非自治部門透過出納活動作出且與常設基金預算撥款款項發放有關的未動用預支款項的退回

    與常設基金預算撥款款項發放有關的非自治部門未動用的預支款項的退回,應按發出法定支付工具的日期記錄於該等部門的帳目內。

    倘在十二月三十一日至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九條第六款規定的日期之間作出上指預支款項的退回,應記錄在相關財政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非自治部門的帳目內。

    九、各銀行機構帳戶之間的款項轉移的入帳日期

    部門及機構應將下列日期作為其設於銀行機構的賬戶之間款項轉移的入帳日期:

    (1)發出支票日期;

    (2)銀行轉帳日期。

    十、與行政自治部門取得預算撥款發放款項有關的款項入帳日期及帳戶結餘調整的入帳日期

    行政自治部門以預算撥款發放的款項是以出納活動預支款項作出。會計期間結束後,行政自治部門應將總開支轉至資產負債表內的歷年結餘帳目內。管理機關或等同管理機關通過其帳目後,該等部門應在緊接的及仍未完成結帳的月份內,將透過預算撥款的發放而取得的款項與轉至資產負債表歷年結餘帳目的款項作出帳目調整。

    十一、外幣交易

    (一)外幣

    外幣是指澳門元以外的其他貨幣。

    (二)外幣交易

    除法律另有規定,部門及機構收取外幣或支付外幣時,按當日的匯率折算為澳門元記帳。

    (三)外幣結餘

    每一年度結束時,部門及機構應將其外幣結餘,不論分別是包括現金,以及往來存款、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結餘的預算執行結餘或出納活動結餘,均按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匯率折算為澳門元。由於不涉及實際現金流入或現金流出,折算所產生的差額應記錄於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或負債的帳目內。

    十二、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及在外地運作的項目組的會計處理*

    (一)折算外幣為澳門元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及在外地運作的項目組,應按財政局訂定的固定匯率將外幣折算為澳門元記帳。*

    而每一財政年度補充期內支付的開支,應採用相關財政年度的固定匯率進行折算。

    (二)澳門元銀行帳戶與外幣銀行帳戶之間款項轉移

    在進行澳門元銀行帳戶與外幣銀行帳戶之間的款項轉移時,澳門元折算為外幣或外幣折算為澳門元均按固定匯率進行,故此,可能出現固定匯率與實際銀行匯率存有差異的情況。如上述的折算存在差異時,按以下的方式入帳:

    i)如實際金額少於帳面上的金額,其差異應記錄為開支;

    ii)如實際金額多於帳面上的金額,其差異應記錄在出納活動內;如屬預算撥款登錄於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並在外地運作的項目組,則其差異應記錄為收入。*

    (三)外幣結餘

    每一年度結束時,駐外辦事處及在外地運作的項目組應將其外幣結餘,不論分別是包括現金,以及往來存款、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結餘的預算執行結餘或出納活動結餘,按相關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匯率折算為澳門元。由於不涉及實際現金流入或現金流出,因此,折算所產生的差額應記錄於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或負債的帳目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款項存入及提取的記錄方式

    採用複式記帳法時,部門及機構應將所有預算執行及出納活動的交易按以下其中一種方式記錄於由財政局提供的資訊系統內:

    (1)每宗交易金額;

    (2)按法律規定的分類劃分的每天交易加總金額;

    (3)按法律規定的分類劃分的整月交易加總金額,但該加總金額不超過$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

    十四、結帳

    部門及機構須於下列期限內進行月度及年度結帳:

    (1)行政自治部門和自治部門及機構

    i)除6月及12月份的帳目外,各月份的帳目須於每月結束後30日內完成;

    ii)6月份的帳目須於7月15日前完成;

    iii)12月份的帳目須於翌年3月15日前完成。

    (2)透過公庫作出並由財政局記錄的交易

    i)1月至11月各月份的帳目須於每月結束後30日內完成;

    ii)12月份的帳目須於翌年4月15日前完成。

    十五、會計差錯修正

    在會計期間內,部門及機構須在未完成結帳前對所在月份發現的會計差錯進行修正,如已完成結帳,須在未完成結帳的月份進行修正。

    十六、銀行結餘調節表

    銀行結餘調節表為核對帳目完整性及準確性的工具。部門及機構應編製銀行結餘調節表以反映會計期末記入其帳目內的銀行結餘與反映在相關銀行月結單的結餘之間的差異。

    部門及機構須於下列期限內完成編製銀行結餘調節表:

    (1)非自治部門

    i)1月份至11月份,須於每月結束後15日內完成;

    ii)12月份,須於翌年2月底前完成。

    (2)行政自治部門和自治部門及機構

    須於每月結帳前完成。

    X. 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的會計規則*

    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的部門及機構不適用出納活動的規則,而其記帳規則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XI. 澳門特別行政區帳目的組成

    按照《預算綱要法》及其他補充法規的規定,部門及機構須負起執行其預算及提供其帳目的責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務狀況反映在下列類別的帳目內:

    (一)中央帳目

    中央帳目包括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

    i)收支表

    反映源自於執行中央預算的整體收入、開支及計得的結餘。編製有關的決算時,如已作出的支付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結帳後予以退回,則該退回在作出退回的年度轉為收入(非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而所述開支在其支付的年度仍為開支。

    因此,中央預算決算的開支反映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及獨立帳目透過公庫作出的實際支付;

    ii)資產負債表

    反映中央部門及獨立章目在指定時點的資產、負債及淨資產金額。

    (二)行政自治部門帳目

    行政自治部門帳目包括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

    i)收支表

    反映源自於行政自治部門執行預算的開支;

    ii)資產負債表

    反映行政自治部門在指定時點的資產、負債及淨資產金額。

    (三)不包括特定機構的自治部門及機構帳目

    不包括特定機構的自治部門及機構的帳目包括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

    i)收支表

    反映源自於自治部門及機構執行本身預算的收入、開支及計得的結餘;

    ii)資產負債表

    反映自治部門及機構在指定時點的資產、負債及淨資產金額。

    (四)特定機構帳目

    特定機構帳目包括收支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

    i)收支表

    反映源自於特定機構執行本身預算的收入、開支及營運損益淨值;

    ii)資產負債表

    反映特定機構在指定時點的資產、負債及淨資產金額;

    iii)現金流量表

    反映特定機構在指定期間內現金及銀行存款的變化情況,而現金流量按其性質劃分為“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

    iv)權益變動表

    反映特定機構在指定時點的淨資產變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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