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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9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遞交申請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於核准本規章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起計十二年內且須在工程施工前向房屋局遞交。

二、〔……〕

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6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豬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300,000枚
二元 300,000枚
三元 300,000枚
三元 300,000枚
五元五角 3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3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3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

家團成員人數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1 4,230.00
2 7,770.00
3 10,710.00
4 13,020.00
5 14,700.00
6 16,380.00
7 18,060.00
8人或以上 19,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