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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第一、二款的規定不包括下列實體,該等實體應將在報酬內扣除的供款作為本身收入,並按現行價目表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衛生護理的負擔支付給衛生局:
a)澳門金融管理局;
b)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c)澳門大學;
d)澳門基金會;
e)澳門理工學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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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港珠澳大橋」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62,000枚 |
三元 | 562,000枚 |
五元五角 | 562,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上款所指郵票發行數量中,其中二十六萬二千套納入中國郵政、中國香港郵政及中國澳門郵電聯合發行的小全張,並以郵摺形式銷售,每冊售價為澳門幣四十元。
三、其餘三十萬套郵票印刷成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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