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第一、二款的規定不包括下列實體,該等實體應將在報酬內扣除的供款作為本身收入,並按現行價目表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衛生護理的負擔支付給衛生局:

a)澳門金融管理局;

b)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c)澳門大學;

d)澳門基金會;

e)澳門理工學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港珠澳大橋」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562,000枚
三元 562,000枚
五元五角 562,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上款所指郵票發行數量中,其中二十六萬二千套納入中國郵政、中國香港郵政及中國澳門郵電聯合發行的小全張,並以郵摺形式銷售,每冊售價為澳門幣四十元。

三、其餘三十萬套郵票印刷成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