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8/2018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附件三

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35/2001號行政法規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第25/2004號行政法規第16/2007號行政法規第23/2010號行政法規第26/2013號行政法規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18/2016號行政法規第27/2016號行政法規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第6/2017號行政法規第15/2018號行政法規第16/2018號行政法規第2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修改如下:

“附件三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原(十三)項]”

第二條

修改附件四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修改如下:

“附件四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懲教基金;

(十三)金融情報辦公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