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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7/2005號行政法規、第19/2007號行政法規、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8/2016號行政命令及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載有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附件B,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份的附件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職位 | 職位數目 |
警務總監(局長) | 1 |
副警務總監(副局長) | 2 |
職位 | 職位數目 |
警務總長 | 12 |
副警務總長 | 27 |
警司 | 59 |
副警司 | 67 |
職位 | 職位數目 | |||
普通 | 音樂 | 機械 | 無線電 | |
警長 | 208 | 6 | 2 | 3 |
副警長 | 402 | 12 | 6 | 6 |
首席警員 | 1,163 | 37 | 12 | 12 |
一等警員/警員 | 3,921 | 15 | 30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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