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7,615,6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陸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17,615,600.00 | |
總收入 | 17,615,600.00 | ||
開支 | |||
資本開支 | |||
09-00-00-00-00 | 財務活動 | ||
09-01-00-00-00 | 財務資產 | ||
8-07-1 | 09-01-03-00-00 | 出資證券 | 17,615,600.00 |
總開支 | 17,615,600.00 |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劉關華、李藻森、黃偉倫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具監察職務的市政署人員使用的專有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90毫米×54毫米,工作證上有一條紅色長帶,其上載有中、葡文“工作證"字樣,並印有市政署的標誌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中、葡文字樣。
三、除持證人的相片外,工作證還載有編號、姓名、職級、有效期、持證人簽名、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簽署和有關使用工作證的資料。
四、工作證須由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持證人相片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蓋上市政署專用鋼印,方為有效。
五、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六、倘有遺失、毀壞或損壞工作證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七、工作證由市政署發出。
八、廢止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三十三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市政署特別車輛及一般工作車輛的司機制服式樣,有關內容載於本批示附件一及附件二,該附件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市政署供個人使用的車輛及禮儀車輛的司機制服式樣,須遵從第32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三、准許穿著夏天或冬天制服的過渡期間,須遵從第32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四、廢止第24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註:根據第5/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批示維持有效,直至根據第5/2022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的批示生效為止。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8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該附件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衛生局具職權核准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所需的技術規定及指引。
三、廢止第45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包含針對下列疾病的疫苗,當情況證明有需要時,尚包括相應的免疫球蛋白:
(一)結核病;
(二)乙型肝炎;
(三)白喉;
(四)百日咳;
(五)破傷風;
(六)脊髓灰質炎;
(七)麻疹;
(八)德國麻疹;
(九)腮腺炎;
(十)b型流感嗜血桿菌;
(十一)水痘;
(十二)肺炎鏈球菌;
(十三)人類乳頭狀瘤病毒。
二、適用的人群
在不影響下列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所包含的疫苗及免疫球蛋白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的人士:
(一)預防破傷風和白喉的疫苗適用於所有十八歲或以上人士;
(二)預防百日咳的疫苗適用於孕婦和所有從未接種過百日咳疫苗的十八歲或以上人士;
(三)預防麻疹的疫苗適用於一九七零年及以後出生和所有未有免疫力且具高感染風險的十八歲或以上人士;
(四)預防德國麻疹的疫苗適用於所有未有免疫力年齡介乎十八歲至五十歲的女性;
(五)預防乙型肝炎的疫苗適用於所有未有免疫力且具有高感染風險的十八歲或以上人士;
(六)預防肺炎鏈球菌的疫苗適用於所有具有高感染風險的十八歲或以上人士。
三、接種程序
未能按常規接種程序接種的人士的新接種程序,由衛生局在技術規定及指引中訂定。
年齡 | 疫苗 |
出生後即時 | 乙型肝炎疫苗第一劑1); 卡介苗一劑。 |
第一個月 | 乙型肝炎疫苗第二劑。 |
第二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一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一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一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一劑。 |
第四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二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二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二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二劑。 |
第六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三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三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三劑;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三劑。 |
第十二個月 |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一劑; 水痘疫苗第一劑。 |
第十五個月 |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四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四劑。 |
第十八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四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四劑;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二劑; 水痘疫苗第二劑。 |
小學一年級 (五至七歲)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五劑/破傷風——減量白喉——減量去細胞百日咳疫苗一劑2);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五劑。 |
小學六年級 (十至十四歲) |
破傷風——減量白喉——減量去細胞百日咳疫苗一劑。 |
小學六年級 (十至十四歲女性) |
人類乳頭狀瘤病毒疫苗二劑。 |
此後 | 每十年接種一劑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3)。 |
1)如母親為乙型肝炎帶菌者的新生兒,須在出生後七日內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2)由七歲起不再接種全量白喉或全量百日咳的疫苗。
3)處於懷孕期的婦女和從未接種過含預防百日咳成份疫苗的人士應接種一劑破傷風——減量白喉——減量去細胞百日咳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