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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二十條第六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附件:
(一)附件一《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
(二)附件二《公共開支功能分類結構》;
(三)附件三《組織分類結構》;
(四)附件四《資產負債表資料分類結構》。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編製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按經濟分類列明,分為經常類別及資本類別。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濟分類由“章”、“節”、“條”、“款”、“項”五個層級組成,每一層級以兩個阿拉伯數字標示。
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的“章”和“節”為具有綱領性的兩個層級,以較宏觀層面規劃其歸屬及劃分;而“條”、“款”、“項”三個層級則具有操作性,用以列明及補充相應經濟分類的實際用途,財政局按分類的目的及需要,負責將“條”、“款”及“項”作出訂定。
公共收入由“經常收入”及“資本收入”兩部分構成,“經常收入”由十一個章組成,而“資本收入”由五個章組成。
“經常收入”的章目如下:
編號 | 名稱 |
01 | 直接稅 |
02 | 間接稅 |
03 | 規費、罰款及其他金錢制裁 |
04 | 財產收入 |
05 | 特許批給收入 |
06 | 財務收入 |
07 | 出售物品及勞務 |
08 | 轉移 |
09 | 保障制度供款 |
10 | 預算執行結餘分享 |
19 | 其他經常收入 |
“資本收入”的章目如下:
編號 | 名稱 |
21 | 出售設施及設備 |
22 | 財務資產 |
23 | 財務負債 |
24 | 出售股票及其他股權 |
29 | 其他資本收入 |
經常收入是指一般在每一財政年度均循環發生的收入。
01 直接稅──是指對各種收益所徵收的稅項,該等收益,屬金錢上的利益,源自資本、勞務或其他所得來源,同時,亦包括財產收益。大體而言,是指按每一納稅人的狀況,對其收益、資本或財產所作的稅徵。
本章分為兩節,包括:
01-01 所得稅──是指對資本及勞務收益、資本盈利及其他收益來源所作的周期性稅徵;亦包括對不動產財產收益的稅徵。就後者而言,指對該類財產的實際或估計收益的直接稅徵;
01-02 其他——是指對某些財產的使用或收益所作的稅徵,但屬一次性或不具有周期特徵性質的稅徵除外。
02 間接稅──針對資產及勞務的生產、出售、購買或使用,對自然人或法人所作的稅徵,一般而言,能將稅務負擔轉嫁予第三者的稅為間接稅。
本章設有一節:
02-03 其他──本節涵括以手續費、准照及其他類似稅項形式收取的間接稅款,如:旅遊稅、印花稅、消費稅及機動車輛稅等。
03 規費、罰款及其他金錢制裁──規費,是指部門及機構因提供各種服務而向第三者收取應得的收入;罰款及其他金錢制裁的收入,是指處罰實施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得的收入。
本章分為兩節,包括:
03-01 規費──行政規費及司法規費等的收入;
03-02 罰款及其他金錢制裁──因稅務違反、司法裁決及行政違反等原因而被科處的罰款及其他金錢制裁。
04 財產收入──源自有形及無形資產所生的孳息,主要是租金的收入。
本章分為六節,包括:
04-10 土地租金──以租借及租賃方式批給土地的收入;
04-11 批租地的溢價金──根據適用法例對批租地徵收的溢價金收入;
04-31 房屋租金──出租房屋所得的收入。房屋是指以居住為用途的建築物;
04-32 樓宇及設施租金──出租樓宇及設施所得的收入。樓宇及設施是指非以居住為用途的建築物及場所;
04-33 耐用品租金──出租耐用品所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機械及設備所得的收入;
04-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財產收入。
05 特許批給收入──是指對幸運博彩及與社會民生攸關的公用事業服務所徵收的收入。
本章分為兩節,包括:
05-31 幸運博彩收入──是指與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經營特許批給相關的收入,如:娛樂場幸運博彩、中式彩票、賽馬、即發彩票等的收入;
05-32 公用事業服務特許批給收入──是指向依法獲許可批給的屬專營或非專營公用事業服務實體徵收的收入。
06 財務收入──源自財務資產的收入。
本章分為五節,包括:
06-31 利息及股息──利息是指借出借貸或其他類型的融資、可動用存款的利息收入,如:銀行存款、財務投資及借款等的利息收入;股息是指公司向股東分派盈利的收入;
06-32 投資收入──是指源自金融資產投資的增值收入,如: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以及因投資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資產中所獲得的增值收入。本項目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的部門及機構使用;
06-33 匯兌收入──因外幣交易而產生的匯兌收入。本項目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的部門及機構使用;
06-34 盈利的共同分享──是指金融管理局盈利的共同分享;
06-99 其他 ──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財務收入。
07 出售物品及勞務──是指部門及機構按照預先訂定的費率、價格及議定,出售不屬資本資產或投資資產,以及向他人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收入。
本章分為十六節,包括:*
07-31 住宿及餐飲——提供住宿及餐飲服務所取得的收入;07-32 文化、體育及康樂──舉辦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出售門票、視聽產品及紀念品所取得的收入;
07-33 衛生、保健及醫療──提供衛生、保健及醫療服務而取得的收入,亦包括提供獸醫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07-34 社會服務──提供社會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07-35 教育及培訓──舉辦教育及培訓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07-36 印務及刊物──出售政府公報、書刊、政府表格、公開招標文件等,以及於政府公報內作刊登所收取的收入;
07-37 研究、顧問及翻譯──提供研究、顧問及翻譯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07-38 物業管理──對設施提供管理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07-39 推廣經濟發展活動──舉辦此類活動所取得的收入;07-40 郵務及郵品──提供郵政服務及售賣郵品所取得的收入;
07-41 出售紀念幣──出售紀念幣的收入;
07-42 車輛保養及維修服務──提供車輛保養及維修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07-43 出售廢料──部門及機構出售廢料的收入;
07-44 公開拍賣──經公開拍賣轉讓而取得的收入;
07-45財務管理——提供公帑管理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07-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出售物品及勞務所取得的收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8/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08 轉移──是指無需作對等給付而獲得的財務資源,當中包括法律規定的共享收入及指定收入。
本章分為六節,包括:
08-31 指定收入──是指自治部門及機構按法律規定所指定獲得的收入;
08-32 共享收入──是指自治部門及機構按法律規定分享的收入;08-33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轉移──由獨立章目轉移至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款項;
08-34 非自治部門或行政自治部門運作預算轉移──由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轉移至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款項;
08-35 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轉移──自治部門及機構之間的款項轉移;
08-98 其他──從其他來源,如私人企業、私立機構、個人或外地機構等取得的資助、捐贈或遺贈。
09 保障制度供款──是指各類保障制度的供款收入。
本章分為五節,包括:
09-31 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交予退休基金會的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09-32 社會保障制度供款──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交予社會保障基金的社會保障制度供款;
09-33 存款保障制度供款──是指存款保障基金根據法律規定收取參加機構的年度供款;
09-34 醫療保障供款──按照法律規定而徵收的醫療服務的供款;
09-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保障制度供款收入。10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19 其他經常收入──不屬上述各章的收入。
本章設有一節:
19-01 雜項──未能納入上述各章的收入,如:會員費、政府代表報酬、賠償、鑄幣利潤等的收入。
資本收入是指因資產的出售或因舉債而取得的收入,一般而言,可導致財產的減少。資本收入的各章專為採用現金收付制的部門及機構使用。
21 出售設施及設備──是指轉讓設施及設備所得的收入。
本章分為三節,包括:
21-01 出售不動產──是指轉讓房屋、樓宇及場所等的收入;21-02 出售動產──是指轉讓運輸工具、機械、設備、傢具等的收入;
21-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出售設施及設備的收入。
22 財務資產──是指轉讓財務資產及收回貸款所取得的收入。
本章分為三節,包括:
22-01 債券──是指轉讓第三者債券所取得的收入;
22-02 借款──是指歸還所借出的貸款;
22-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財務資產收入。23 財務負債──透過舉債方式所取得資源的收入。
本章分為三節,包括:
23-01 債券──透過發行債券所取得資源的收入;
23-02 借款──透過向第三者借款所取得資源的收入;
23-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財務負債的收入。24 出售股票及其他股權──是指出售持有第三方實體股權所得的收入。
本章分為兩節,包括:
24-01 股票及其他股權──是指轉讓全部或部份以股票或股的形式持有的公司股權的收入;
24-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出售股票及其他股權的收入。
29 其他資本收入──是指未有在上述各章中列明的其他資本收入。
本章分為六節,包括:*,**
29-01 歷年支付的退回——是指歷年已支付的款項的退回;
29-02 預算執行結餘調撥──是指自治部門及機構將轉自上年度預算執行結餘金額列作所在年度的收入;
29-03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調撥──是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轉至財政預算的收入;
29-04 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百分之三);*
29-05 預算執行結餘的交付——是指自治部門及機構因合併或撤銷等原因而交付的預算執行結餘;**
29-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其他資本收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共開支分為 “經常開支”及“資本開支”,“經常開支”由八個章組成,而“資本開支”由五個章組成。
“經常開支” 的章目如下:
編號 | 名稱 |
31 | 人員開支 |
32 | 運作開支 |
33 | 提供公用事業服務開支 |
34 | 退休及撫卹制度 |
35 | 財務開支 |
36 | 銷售貨品及提供服務成本 |
38 | 轉移、資助及補助 |
39 | 其他經常開支 |
“資本開支”的章目如下:
編號 | 名稱 |
41 | 設施及設備 |
42 | 財務資產 |
43 | 財務負債 |
44 | 股票及其他股權 |
49 | 其他資本開支 |
經常開支一般是指維持部門及機構正常運作的開支,同時,亦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及社會援助而登錄於專責部門及機構預算的開支,以及為配合施政而又未能納入該等部門及機構預算的開支。
31 人員開支──本章主要包括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付予公務人員,以及其他以合同聘用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的各種報酬,有關的報酬可以是主要的或附帶的,亦包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上述人員保障制度的僱主負擔的供款。
本章分為三節,包括:
31-01 主要報酬──是指支付予公務人員的基本、固定及長期報酬,其給付是固定的,如涉及人員的薪俸、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聖誕及假期津貼等;
31-02 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屬特別及例外情況的報酬、給予屬福利性質的款項,以及旨在給予公務人員因擔任特定職務而作出補償的報酬,如:以附帶報酬、福利性質及負擔補償形式給予的津貼、補助,以及給予擔任職務的人員的獎賞及獎勵等;
31-03 保障制度供款──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公務人員承擔的保障制度的僱主負擔的供款,如:退休及撫卹制度、公積金制度及社會保障制度等。
32 運作開支──一般而言,本章包括部門及機構運作所需而取得物品及勞務的開支,亦包括一些為履行責任而作出的開支。
本章分為六節,包括:
32-01 非耐用品──是指用於日常消耗物品的開支,鑑於其預期使用期短,一般而言,不能或不適宜作出盤點;
32-02 取得勞務──是指支付予提供服務者的開支,如:資產保養、電費、水費、衛生及清潔、管理費及保安、通訊及郵遞、醫療服務費、資產租賃、交通負擔、廣告及宣傳、教學及培訓、刊物製作、臨時工作、文康活動、手續費、研究及顧問,以及保險等的開支;
32-03 各項風險準備金──是指財務活動的風險準備金及各類資產的減值損失準備,本項目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的部門及機構使用;
32-04 折舊及攤銷──是指除財務資產外的資產的折舊及攤銷,本項目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的部門及機構使用;
32-05 雜項──是指涉及多收稅項及其他多收收入的返還、屬機密性、會費等的開支;
32-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運作開支。
33 提供公用事業服務開支──是指部門及機構因履行其職責為公眾提供公用事業服務而承擔的開支,而有關開支與該等部門及機構的運作並無直接關聯。
本章設有一節:
33-01 公用項目分擔──是指為公眾提供公用事業服務或維持民生的各類項目開支,如:提供無線寬頻服務、購買原水、維持污水處理及廢料處理營運及監測、對路橋、山坡及航道、交通網絡、供水及公共照明網絡保養工程等的開支。
34 退休及撫卹制度──是指支付予公共行政領域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及其繼承人的撫卹金,包括支付予該等人士的各類津貼、給付及補助。
本章設有一節:
34-01 退休金及其他給付──是指支付予公共行政領域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及津貼、其繼承人的撫卹金及津貼,如:退休金、撫卹金、房屋津貼、家庭津貼、聖誕津貼及年資獎金等。
35 財務開支──是指源自金融投資、信貸及存款活動的開支,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的部門及機構使用。
本章分為四節,包括:
35-01 利息支出──是指因透支銀行存款、舉債、客戶存款及發行金融票據等而支付利息的開支;
35-02 投資損失──記錄在股票、債券、基金及其他金融資產上,以及為投資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資產上因投資價值減少而蒙受的減值損失,包括轉讓投資資產時因轉讓價格低於其成本而產生的損失,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投資資產而直接在收支表內確認的損失。以備用金方式對資產減值所作的減值損失撥備,應在相應的“各項風險準備金”項目反映,而不應納入此項目;
35-03 匯兌損失──記錄因外幣交易而產生的匯兌損失,包括年末重新計量貨幣性外幣資產和負債項目而產生的折算差額;
35-99 其他──記錄不屬於上述項目中的財務開支,尤其是因進行財務投資而直接衍生的開支。
36 銷售貨品及提供服務成本──是指向第三者銷售貨品及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成本開支,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的部門及機構使用。
本章設有一節:
36-01 直接成本──是指銷售貨品及耗用材料成本、提供服務成本,以及其他有關的直接成本。
38 轉移、資助及補助──是指給予任何部門及機構、私人企業、私立機構、個人、家庭及外地機構等的資助款項的開支,而該等收取實體不涉及向給付機構作出任何直接對等給付。
本章分為兩節,包括:
38-01 轉移──是指向各自治部門及機構所作出的款項轉移,包括指定收入、共享收入及預算轉移等;
38-02 資助及補助──是指給予私人企業、私立機構、個人、家庭及外地機構等的財政資助及補助。
39 其他經常開支──本章僅用作登錄備用撥款。
本章設有一節:
39-01 備用撥款──此補充性預算撥款用作抵銷預算項目的追加,以承擔不可預計及不可延誤的開支。
資本開支是指因取得資產而作出的開支,一般而言,可導致進行取得資產的部門及機構財產的增加。本章專為採用現金收付制的部門及機構使用。
41 設施及設備──是指促使形成固定資產的資產取得,包括大型維修,以及用於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的耐用品。如機械、設備、交通用品、樓宇及其他建設。亦包括取得無形資產及開展投資項目前的可行性研究開支。
大型維修不僅與工程成本的高低有關,亦與其背後需具有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或提高生產力為目的的原因有關。
本章分為四節,包括:
41-01 不動產──是指購置或興建房屋、樓宇、場所及基礎設施等,以及與該等不動產相關的大型維修;
41-02 動產──是指購置運輸及交通工具、動物、保安用品、文康用品、交通用品、醫療用品、住所用品、工場及餐廳用品、傢具、資訊及系統設備、工藝品及藏品、書刊、文儀器材及辦公用品等的開支,亦包括對動產進行的大型維修;
41-03 無形資產──是指購買需作財產清冊的軟件或版權等的開支;
41-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設施及設備開支。
42 財務資產──是指購買債券、借出貸款,以及購買其他債權證券。
本章分為三節,包括:
42-01 債券──是指購入第三者發行的債券;
42-02 借款──借予第三者的貸款,可分為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及長期借款;
42-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財務資產開支。43 財務負債──是指贖回發行的債券及償還貸款,以及償還任何已構成的債務。
本章分為三節,包括:
43-01 債券──是指贖回發行的債券的開支;
43-02 借款──是指償還貸款的開支,可分為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及長期借款;
43-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財務負債開支。44 股票及其他股權——是指向第三方實體作出的資本出資。
本章分為兩節,包括:
44-01 股本出資──是指購入公司股份,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
44-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股票及其他股權開支。49 其他資本開支──本章包括一切未能列入上述各章的資本開支。
本章設有一節:
49-99 其他──是指未有在上述各章中列明的資本開支。
編號 | 名稱 | |
章 | 節 | |
經常收入 | ||
01 | 直接稅 | |
01 | 01 |
所得稅 |
01 | 02 |
其他 |
02 | 間接稅 | |
02 | 03 |
其他 |
03 | 規費、罰款及其他金錢制裁 | |
03 | 01 |
規費 |
03 | 02 |
罰款及其他金錢制裁 |
04 | 財產收入 | |
04 | 10 |
土地租金 |
04 | 11 |
批租地的溢價金 |
04 | 31 |
房屋租金 |
04 | 32 |
樓宇及設施租金 |
04 | 33 |
耐用品租金 |
04 | 99 |
其他 |
05 | 特許批給收入 | |
05 | 31 |
幸運博彩收入 |
05 | 32 |
公用事業服務特許批給收入 |
06 | 財務收入 | |
06 | 31 |
利息及股息 |
06 | 32 |
投資收入 |
06 | 33 |
匯兌收入 |
06 | 34 |
盈利的共同分享 |
06 | 99 |
其他 |
07 |
出售物品及勞務 |
|
07 | 31 |
住宿及餐飲 |
07 | 32 |
文化、體育及康樂 |
07 | 33 |
衛生、保健及醫療 |
07 | 34 |
社會服務 |
07 | 35 |
教育及培訓 |
07 | 36 |
印務及刊物 |
07 | 37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07 | 38 |
物業管理 |
07 | 39 |
推廣經濟發展活動 |
07 | 40 |
郵務及郵品 |
07 | 41 |
出售紀念幣 |
07 | 42 |
車輛保養及維修服務 |
07 | 43 |
出售廢料 |
07 | 44 |
公開拍賣 |
07 | 45 |
財務管理* |
07 | 99 |
其他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8/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
08 | 轉移 | |
08 | 31 |
指定收入 |
08 | 32 |
共享收入 |
08 | 33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轉移 |
08 | 34 |
非自治部門或行政自治部門運作預算轉移 |
08 | 35 |
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轉移 |
08 | 98 |
其他 |
09 | 保障制度供款 | |
09 | 31 |
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
09 | 32 |
社會保障制度供款 |
09 | 33 |
存款保障制度供款 |
09 | 34 |
醫療保障供款 |
09 | 99 |
其他 |
10 | * | |
10 | 31 |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
19 | 其他經常收入 | |
19 | 01 |
雜項 |
資本收入 | ||
21 | 出售設施及設備 | |
21 | 01 |
出售不動產 |
21 | 02 |
出售動產 |
21 | 99 |
其他 |
22 | 財務資產 | |
22 | 01 |
債券 |
22 | 02 |
借款 |
22 | 99 |
其他 |
23 | 財務負債 | |
23 | 01 |
債券 |
23 | 02 |
借款 |
23 | 99 |
其他 |
24 | 出售股票及其他股權 | |
24 | 01 |
股票及其他股權 |
24 | 99 |
其他 |
29 | 其他資本收入 | |
29 | 01 |
歷年支付的退回 |
29 | 02 |
預算執行結餘調撥 |
29 | 03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調撥 |
29 | 04 |
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百分之三)* |
29 | 05 |
預算執行結餘的交付** |
29 | 99 |
其他 |
* 附加 - 請查閱:第7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附加 - 請查閱:第6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
經常開支 | ||
31 | 人員開支 | |
31 | 01 |
主要報酬 |
31 | 02 |
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31 | 03 |
保障制度供款 |
32 | 運作開支 | |
32 | 01 |
非耐用品 |
32 | 02 |
取得勞務 |
32 | 03 |
各項風險準備金 |
32 | 04 |
折舊及攤銷 |
32 | 05 |
雜項 |
32 | 99 |
其他 |
33 | 提供公用事業服務開支 | |
33 | 01 |
公用項目分擔 |
34 | 退休及撫卹制度 | |
34 | 01 |
退休金及其他給付 |
35 | 財務開支 | |
35 | 01 |
利息支出 |
35 | 02 |
投資損失 |
35 | 03 |
匯兌損失 |
35 | 99 |
其他 |
36 | 銷售貨品及提供服務成本 | |
36 | 01 |
直接成本 |
38 | 轉移、資助及補助 | |
38 | 01 |
轉移 |
38 | 02 |
資助及補助 |
39 | 其他經常開支 | |
39 | 01 |
備用撥款 |
資本開支 | ||
41 | 設施及設備 | |
41 | 01 |
不動產 |
41 | 02 |
動產 |
41 | 03 |
無形資產 |
41 | 99 |
其他 |
42 | 財務資產 | |
42 | 01 |
債券 |
42 | 02 |
借款 |
42 | 99 |
其他 |
43 | 財務負債 | |
43 | 01 |
債券 |
43 | 02 |
借款 |
43 | 99 |
其他 |
44 | 股票及其他股權 | |
44 | 01 |
股本出資 |
44 | 99 |
其他 |
49 | 其他資本開支 | |
49 | 99 |
其他 |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開支應按功能分類編號列明,每一功能範疇相應於開支表中的一種功能,該功能還可以分為子功能,子功能又可分為項。
採用功能分類可對每年的財務活動作比較,以評估政府為回應公眾需求而在財政計劃投放的資源。功能分類是按社會較大類的需求分成各大組別,而這些社會需求就成為“功能範疇”這一概念的基礎,主要有下列的內容:
1 一般公共服務
是指具有一般行政性質的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的開支,以及立法機關的開支。
101 行政及立法機關、金融及財政事務
是指公共權力、財政及財務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般部門、立法機關,以及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及民事管理有關的活動。
199 其他
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一般公共服務開支。
2 司法、秩序及治安
是指分類於下列子功能的,以維持公共秩序及治安為最終目的的開支,以及法院和整個司法系統的各種開支。
201 指揮部
是指在保安範疇方面與指揮、規劃及專業培訓有關的開支,且未能按下述子功能區分的開支。
202 警察及海關
是指警察及海關範疇的開支。
203 消防
是指消防範疇的開支。
204 民防
是指民防範疇的開支。
205 司法及秩序
是指與法院、檢察院和整個司法系統,以及登記和身分證明部門等有關的行政、規範及調查開支。
206 懲教
是指懲教範疇的開支,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活動。
299 其他
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司法、秩序及治安開支。
3 教育
是指與教育有關的開支,但保安範疇的培訓及教育開支應納入司法、秩序及治安的分類。
301 行政、規範及研究
是指與教育相關的行政、規範和研究的一般開支。
302 教育
是指公立教育機構的開支,以及給予教育範疇的資助。
303 職業培訓
是指為普及每項專業活動的專門知識而產生的開支,包括各部門及機構舉辦的內部培訓課程所涉的開支。
399 其他
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教育開支。
4 衛生
是指所有在衛生範疇下,有關行政、規範及研究的開支,以及其他關於醫療服務方面的開支,不論在公立或私人醫療方面。
401 行政、規範及研究
是指與醫療相關的行政、規範和研究的一般開支。
402 醫療服務
是指向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的開支,包括興建醫療設施、購買醫療設備、藥品及診療用品等的開支,亦包括向其他醫療機構購買醫療服務的開支。
403 公共健康及衛生
是指向醫療機構、社團及私人發放屬公共健康及衛生範疇的資助,亦包括改善及維持公共環境衛生的開支。
499 其他
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衛生開支。
5 社會保障
是指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機制,包括幫助市民應對某些社會風險如:失業、殘疾、經濟困難、事故、死亡等的援助,亦包括退休金及公積金。
501 行政、規範及研究
是指與社會福利及保障相關的行政、規範和研究的一般開支。
502 社會援助
是指以援助市民為最終目的的開支,主要包括各類社會保障制度的供款及給付,如敬老金及養老金,亦包括發放予弱勢社群,以及失業、經濟困難或貧困人士等的財政援助。
503 退休金及公積金
是指退休金及公積金等的供款及給付。
599 其他
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社會保障開支。
6 房屋
是指為滿足房屋範疇的集體需求而產生的開支。
601 行政、規範及研究
是指與房屋範疇相關的行政、規範和研究的一般開支。
602 公共房屋
是指公共房屋的興建、維修及保養開支。
603 房屋援助
是指進行有利於屬居住用途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的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及維修工程的財政援助,以及給予購置自用房屋的補貼等。
699 其他
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房屋開支。
7 社會及社區服務
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服務市民而在文化、消閒及福利方面所提供服務的開支。
701 文化
是指與文化範疇及澳門歷史文物的修葺及保護有關的開支。
702 體育及康樂
是指在體育及康樂方面作出的開支,包括體育及休憩設施的興建、維修及保養,以及購置相關設備的開支。
704 氣象及地球物理
是指與觀測氣象及地球物理的工作有直接關係的開支,包括設置及維修相關設施及設備的開支。
705 地圖繪製
是指繪製地圖、保存及更新地籍資料所產生的開支。
706 社會傳播
是指向社會傳播業提供直接協助及協調的部門及機構的運作開支,以及向業界企業發放的資助及津貼。
707 勞工事務
是指執行勞工界別的政策、促進就業、保障勞工工作條件等的開支。
799 其他
是指所有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社會及社區服務的開支。
8 經濟服務
是指與發展及推廣經濟活動事務有關的開支。
801 行政、規範及研究
是指與經濟、商業及工業等服務相關的行政、規範和研究的一般開支。
802 農業、林業、畜牧業及漁業
是指農業、林業、畜牧業及漁業等經濟範疇的開支。
804 基礎設施
是指為滿足城市發展需要而興建及維修的基礎設施開支。
805 運輸
是指陸路、海路、航空運輸方面作出的開支,主要包括興建、維修及保養運輸設施的開支,以及購置相關設備的開支,同時亦包括運輸範疇的資助。
806 通訊
是指對通訊業提供直接協助及協調的部門及機構的運作開支及涉及通訊範疇的資助。
808 旅遊
是指對旅遊業提供直接協助及協調的部門及機構的運作開支,以及涉及旅遊範疇的資助,亦包括興建、維修及保養旅遊設施的開支。
810 環保
是指與保護和維護環境、自然、生態平衡及環境可持續發展有關的資助及開支,亦包括興建、維修及保養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以及購置相關設備的開支。
811 商業及工業
是指商業及工業範疇的開支。
812 科學技術
是指利用創新的知識、設備或系統,以提升整體社會生活水平的開支。
899 其他
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經濟服務的開支。
9 其他功能
是指未能納入上述功能中的開支。
901 公債活動
是指與公債有關的開支,不論是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的開支。
902 部門間的轉移
是指預算轉移、指定收入及共享收入的開支。
904 備用撥款
是指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備用撥款。
905 其他津貼及補助
是指因其性質不屬前述功能的津貼及補助的開支。
999 各種未列明的功能
是指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的其他功能開支。
編號 | 名稱 | ||
功能 | 子功能 | 項 | |
1 | 一般公共服務 | ||
1 | 01 |
行政及立法機關、金融及財政事務 |
|
1 | 01 | 1 |
政府機關 |
1 | 01 | 2 |
金融及財務行政 |
1 | 01 | 3 |
內部行政 |
1 | 01 | 4 |
立法機關 |
1 | 99 | 0 |
其他 |
2 | 司法、秩序及治安 | ||
2 | 01 | 0 |
指揮部 |
2 | 02 | 0 |
警察及海關 |
2 | 03 | 0 |
消防 |
2 | 04 | 0 |
民防 |
2 | 05 |
司法及秩序 |
|
2 | 05 | 1 |
司法行政 |
2 | 05 | 2 |
社會重返 |
2 | 05 | 3 |
身份證明 |
2 | 06 | 0 |
懲教 |
2 | 99 | 0 |
其他 |
3 | 教育 | ||
3 | 01 | 0 |
行政、規範及研究 |
3 | 02 |
教育 |
|
3 | 02 | 3 |
非高等教育 |
3 | 02 | 4 |
高等教育 |
3 | 03 | 0 |
職業培訓 |
3 | 99 | 0 |
其他 |
4 | 衛生 | ||
4 | 01 | 0 |
行政、規範及研究 |
4 | 02 | 0 |
醫療服務 |
4 | 03 | 0 |
公共健康及衛生 |
4 | 99 | 0 |
其他 |
5 | 社會保障 | ||
5 | 01 | 0 |
行政、規範及研究 |
5 | 02 | 0 |
社會援助 |
5 | 03 | 0 |
退休金及公積金 |
5 | 99 | 0 |
其他 |
6 |
房屋 |
||
6 | 01 | 0 |
行政、規範及研究 |
6 | 02 | 0 |
公共房屋 |
6 | 03 | 0 |
房屋援助 |
6 | 99 | 0 |
其他 |
7 | 社會及社區服務 | ||
7 | 01 | 0 |
文化 |
7 | 02 | 0 |
體育及康樂 |
7 | 04 | 0 |
氣象及地球物理 |
7 | 05 | 0 |
地圖繪製 |
7 | 06 | 0 |
社會傳播 |
7 | 07 | 0 |
勞工事務 |
7 | 99 | 0 |
其他 |
8 | 經濟服務 | ||
8 | 01 | 0 |
行政、規範及研究 |
8 | 02 | 0 |
農業、林業、畜牧業及漁業 |
8 | 04 |
基礎設施 |
|
8 | 04 | 1 |
電力 |
8 | 04 | 2 |
氣體 |
8 | 04 | 3 |
自來水 |
8 | 04 | 5 |
市場 |
8 | 04 | 6 |
填土 |
8 | 04 | 7 |
排水網 |
8 | 04 | 8 |
都市規劃 |
8 | 05 |
運輸 |
|
8 | 05 | 1 |
陸路運輸 |
8 | 05 | 2 |
海路運輸 |
8 | 05 | 3 |
空中運輸 |
8 | 06 |
通訊 |
|
8 | 06 | 1 |
郵政通訊 |
8 | 06 | 2 |
電訊 |
8 | 08 | 0 |
旅遊 |
8 | 10 |
環保 |
|
8 | 10 | 1 |
行政、規範及研究 |
8 | 10 | 2 |
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 |
8 | 10 | 3 |
污染抗治 |
8 | 10 | 4 |
保護環境及保存大自然 |
8 | 11 | 0 |
商業及工業 |
8 | 12 | 0 |
科學技術 |
8 | 99 | 0 |
其他 |
9 | 其他功能 | ||
9 | 01 | 0 |
公債活動 |
9 | 02 | 0 |
部門間的轉移 |
9 | 04 | 0 |
備用撥款 |
9 | 05 | 0 |
其他津貼及補助 |
9 | 99 | 0 |
各種未列明的功能 |
組織分類是指每一個部門及機構和每一獨立章目的專有編號,旨在以組織分類區分各部門及機構,以及獨立章目的預算收入及預算開支。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五款的規定,組織分類分為“章”及“組”兩個層級。而每一層級由三個阿拉伯數字標示,相關組織分類的編號由財政局訂定。
組織分類的“章”主要是按部門及機構性質作分類,包括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自治部門及機構,以及獨立章目,所示如下:
“章”的編號 | 部門及機構性質 |
101至 399 | 非自治部門 |
501至599 | 行政自治部門 |
601至699 | 獨立章目 |
701至999 | 自治部門及機構 |
每“章”內的“組”主要是根據法律規定成立的項目組或類似項目組性質的單位,其設立和運作所衍生的負擔是由登錄於所屬部門及機構的有關撥款支付。同時,亦可以按照每一部門及機構實際職能的多樣性而設立不同的“組”,以反映預算開支的功能分佈。
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獨立章目內的“組”為負責項目的部門及機構的組織編號。
資產負債表是列示部門及機構在特定時點的資產、負債及淨資產的財產狀況表。資產負債表通常在每一會計期間結束時編製,當中載明其所涉的日期。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資產負債表的資料分類由“章”、“節”、“條”、“款”、“項”五個層級組成,每一層級以兩個阿拉伯數字標示。
資產負債表內資產、負債及淨資產的資料分類的“章”為具有綱領性的層級,其歸屬及劃分以宏觀層面訂定。而“節”、“條”、“款”、“項”為操作性層級,用以列明及補充相應資產負債表資料分類的實際用途,財政局按分類的目的及需要,將之訂定。
“資產類”的章目如下:
編號 | 名稱 |
51 | 固定及無形資產 |
52 | 財務資產 |
53 | 存貨 |
54 | 應收款項 |
55 | 預支款項 |
56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59 | 其他 |
51 固定及無形資產──固定資產主要是指用於生產、提供商品或勞務、出租予他人或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資產,以及預計使用壽命超過一年和可作盤點,且不因使用而發生變化或顯著損耗;而無形資產主要是指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使用。
52 財務資產──主要是指部門及機構持有第三者的權益工具以及從第三者收取財務資產的合同權利。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使用。
53 存貨──主要是指部門及機構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持有待售的、為出售而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或者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品的資產。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使用。
54 應收款項──主要是指部門及機構在正常經營活動的交易中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產生的向客戶收取的應收款項。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使用。
55 預支款項──主要是指因預付現金而形成的資產,隨著時間的流逝、資產的使用或事項的發生(如預付租金或預付保險費),這些預支款項於到期日轉變為開支。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使用。
56 現金及銀行存款──主要是指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59 其他──未能列入上述各章的資產。
“負債類”的章目如下:
編號 | 名稱 |
61 | 保證金 |
62 | 薪俸扣除款項 |
63 | 代收的預算收入 |
64 | 財務負債 |
65 | 應付款項 |
66 | 各項風險準備金 |
67 | 預收款項 |
69 | 其他 |
61 保證金──主要是指存於部門及機構的各種保證金性質存款,其目的是確保契約的履行。
62 薪俸扣除款項──主要是指部門及機構在處理報酬時所作出的款項扣除,相關款項稍後轉交予其他實體。
63 代收的預算收入──主要是指各部門及機構代公庫或自治部門及機構徵收但仍未繳入公庫或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庫房的收入,但透過薪俸所扣除的款項,應反映在“薪俸扣除款項”的章內。
64 財務負債──主要是指部門及機構向第三者交付金融資產的合約義務。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使用。
65 應付款項──主要是指部門及機構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因購買商品或接收提供的勞務而產生的負債,而特定機構收取的保證金及工作人員薪俸的法定扣除款項亦反映於此章內。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使用。
66 各項風險準備金——主要是指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的負債。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使用。
67 預收款項──主要是指部門及機構預收將來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收入。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使用。
69 其他──未能列入上述各章的負債。
“凈資產類”的章目如下:
編號 | 名稱 |
71 | 資本 |
72 | 儲備 |
73 | 歷年預算執行結餘/累積損益 |
71 資本──主要是指設立特定機構時的啟動資金,或因法例規定需要轉入該章的資金。本章專為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使用。
72 儲備──對於採用現金收付制的部門及機構而言,儲備主要是指根據《財政儲備法律制度》轉至外匯儲備之金額。而對於採用權責發生制的部門及機構而言,儲備主要是指特定機構因其活動需要而設立的儲備金。
73 歷年預算執行結餘/累積損益──對於採用現金收付制的部門及機構而言,是指過往年度的預算執行結餘,此結餘的金額在資產負債表內以“歷年預算執行結餘”顯示。根據相關法例的規定,中央預算的歷年預算執行結餘於往後年度內調撥至財政儲備,而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歷年預算執行結餘則作為其翌年的收入。對於採用權責發生制的部門及機構而言,營運損益淨值是指特定機構在會計期間內收益與費用的差額,此營運損益淨值之歷年累積金額在資產負債表內以“累積損益”顯示。
最後,淨資產部份亦包含採用現金收付制部門及機構的本年度預算執行結餘,以及採用權責發生制部門及機構的本年度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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