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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200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 ﹕澳門幣二千二百元;

(二)小學教育 ﹕澳門幣二千八百元。

(三)中學教育 ﹕澳門幣三千三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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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第9/2013號行政法規第16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九十五萬四千九百元及一百零五萬三千四百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二十八萬六千五百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四十六萬三千四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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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一萬九千一百四十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幣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幣二萬三千八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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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馬六甲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馬六甲街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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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宋玉生廣場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宋玉生廣場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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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亞馬喇前地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亞馬喇前地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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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藝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藝園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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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青怡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青怡大廈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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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祐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祐漢公園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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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氹仔中央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氹仔中央公園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永寧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永寧街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7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麗都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麗都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栢樂(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栢樂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十、[原第十一款]

十一、[原第十二款]

十二、[原第十三款]

十三、[原第十四款]

十四、[原第十五款]

十五、[原第十六款]

十六、[原第十七款]”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8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八、[原第九款]

九、[原第十款]

十、[原第十一款]”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8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快達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第三級警告/黑色風暴潮警告時,快達樓停車場在隨後一小時關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8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位於澳門科學館與孫逸仙大馬路之間地下的停車場(下稱“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第二條

性質及容納能力

一、澳門科學館停車場是一個由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澳門科學館與孫逸仙大馬路之間。

三、澳門科學館停車場共設有828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41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413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澳門科學館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四條

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使用規定

一、使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二、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第五條

收費

一、使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六條

人員、紀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的紀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及使用。

第七條

補充法例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8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8號行政法規《二零一八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電子醫療券以電子方式發放及處理。

二、根據第6/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將電子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透過移轉的單純意思表示為之。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以電子方式確認。

四、經使用的電子醫療券每月由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五、衛生局最遲須自電子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就電子醫療券作出結算。

六、所有關於給付電子醫療券的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七、電子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