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10

刊登日期:

2010.2.1

版數:

67-68

  • 成立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建設協調委員會。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行政長官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公共建設局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以下簡稱新校區)啟用之日起對該位於內地的校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新校區的奠基儀式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舉行。按計劃,新校區將在三年內完成建設及啟用;

    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新校區啟用之日起才會對該校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故此,在校區的建設期間將會涉及和開展大量與內地各部門有關的協調工作;

    同時,要達至在三年的時間內建成新校區的目標,亦需要特區各相關公共部門或實體和澳門大學之間建立順暢、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因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成立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建設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宗旨是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動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建設工作的有效落實。

    二、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在不妨礙特區政府各相關公共部門或實體本身法定職權的前提下,促進該等部門或實體和澳門大學就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以下簡稱新校區)的規劃和建設的主要事項的溝通協調;

    (二)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與內地相關部門就新校區的規劃和建設涉及該等部門職權的主要事項進行溝通協調;

    (三)監督新校區規劃和建設的落實情況;

    (四)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指派,與新校區規劃和建設相關的其他工作。

    三、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當委員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五)澳門大學校董會主席;

    (六)澳門大學校長;

    (七)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

    (八)財政局局長。

    四、委員會主席認為有必要時,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部門及/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參與委員會的會議,又或與這些部門或實體展開合作。

    五、為履行委員會的職責,委員會主席可向各公共部門或實體要求提供意見及資料。

    六、委員會設有一名秘書長,以便為委員會提供在運作上所需的一切行政技術輔助及執行主席所委派的其他職務,秘書長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七、委員會存續期為三年,並可續期。

    八、委員會成員因參與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所屬的部門或實體本身預算承擔。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10

    刊登日期:

    2010.2.1

    版數:

    69-72

    • 核准《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被廢止 :
  • 第8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澳門科學館與孫逸仙大馬路之間地下之停車場,以下稱為“澳門科學館停車場”,是一個由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澳門科學館停車場共設有828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41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413個。

    三、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澳門科學館與孫逸仙大馬路之間。

    四、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每當懸掛三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或發出風暴潮警告級別為第二級警告/紅色或以上時,即關閉停車場;但在關閉期間,已停泊車輛的使用者仍可按本條第八款的規定將其車輛駛離停車場。

    六、有意持月票使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最遲於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前往該停車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七、有意使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八、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九、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十、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一、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二、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需繳付手續費澳門幣50元。

    十三、上款所指之金額經交通事務局核准後,並透過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可作出調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40%,且至少有6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50%,且至少有5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000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1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2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之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之意見,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員必須在其車輛上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該泊車許可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澳門科學館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澳門科學館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準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第六條

    試驗期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起,許可以試驗形式進行下列事項:

    (一)如連續泊車時間相等或少於交通事務局所訂定者,暫停收取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二)項的(1)分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減少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二)項的(2)分項所指之月票收費。

    二、應最少提前七日在停車場入口張貼通告公佈上款所指的試驗期結束,並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上連續兩期刊登有關通告,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

    法規:

    第1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10

    刊登日期:

    2010.2.1

    版數:

    72

    • 豁免漁船支付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相關法規 :
  • 第2/2007號行政法規 - 核准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
  • 第22/83/M號法令 - 修正海軍軍務廳收費總表。
  • 第12/SATOP/96號批示 - 核准調整由澳門港務局提供服務及發出文件所徵收之手續費之總表──廢止七月十三日第90/SATOP/92號批示 。
  •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港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10

    刊登日期:

    2010.2.1

    版數:

    72-73

    • 設立“跟進中央政府送贈大熊貓工作小組”。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市政署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跟進中央政府送贈大熊貓工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的職責為落實中央人民政府向澳門特別行政區送贈大熊貓的工作,具體包括以下各項:

    (一)與內地主管部門洽商有關大熊貓來澳的安排;

    (二)安排大熊貓居澳所需的軟硬件設施;

    (三)跟進有關大熊貓的安置及飼養等工作。

    三、工作小組的成員如下: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協調員);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副協調員);

    (三)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

    (五)民政總署的其他人員。

    四、工作小組下設技術小組,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協調,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五、工作小組可按實際工作需要,隨時邀請其他公共實體參與相關工作或提供協助。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