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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二零一八年度醫療補貼計劃(下稱“本計劃”)。
二、本計劃專為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補貼由醫療人員提供的家庭醫學醫療服務。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醫療人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a)項規定以個人制度從事其業務的非屬護士的專業人士:
(一)並非為從事相關業務而獲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資助的受益人;
(二)本計劃的參與者。
二、參與本計劃須藉簽署衛生局與醫療人員共同訂立的參與協議書為之。
一、下列者為本計劃的受益人:
(一)最遲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持有根據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規定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二)持有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生效前發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現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者,但其須證明因長期無能力或因入住醫療機構或社會互助機構的情況而阻礙其換領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證明須藉提交受益人所在地的主管當局發出或確認的醫生證明,又或在該所在地獲認可的醫療機構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文件為之。
補貼金額為澳門幣六百元。
一、補貼是以發放電子醫療券的方式給付。
二、電子醫療券屬一種對醫療人員提供家庭醫學醫療服務的特別給付方式。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受益人最遲須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使用電子醫療券。
四、電子醫療券不可兌換為現金,並且須以電子方式處理。
五、電子醫療券可全部或部分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且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
六、按照上款規定所移轉的債權不得重新移轉。
衛生局具職權處理電子醫療券的償付申請,而財政局具職權作出相關給付。
衛生局、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及民政總署在有需要時,得以任何方式依法核實醫療人員的資料,以及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藉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核實受益人的個人資料。
一、不當支付或多付本計劃的款項須存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二、強制性退回不當收取的款項的時效期間按照現行法律有關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預算的一般規定處理。
發放補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的款項支付。
有關電子醫療券的取得、移轉、償付和有效性的規範,以及對妥善執行本行政法規屬必需的指引,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在衛生局內運作的醫療補貼計劃輔助中心負責提供實施本計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衛生局具職權跟進和評估本計劃的執行情況,並須向行政長官提交跟進報告。
對於本行政法規未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民法典》中關於債權之讓與的規定。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疑問,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解決。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行政法規及相關補充法規的效力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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