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一月六日第1/92/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一月十八日第2/93/M號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號法令、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六月一日第23/9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號法令、八月十七日第11/92/M號法律、第16/2001號法律、第17/2001號法律、第8/2004號法律、第14/2009號法律、第4/2010號法律、第2/2011號法律、第1/2014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及第31/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二所載的出生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相等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載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六十的金額。”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由二零一八財政年度各部門的運作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或經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部門及機構,由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