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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18號法律

修改《市區房屋稅規章》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並經三月二十四日第15/84/M號法令、五月十一日第38/8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12/85/M號法令、三月九日第2/87/M號法律、四月十三日第19/87/M號法令、六月二十日第13/88/M號法律、六月二十日第48/88/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第1/2011號法律修改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二款。

第二條

在時間上的適用

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二零一八年度起的市區房屋收益。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