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廢止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並經三月二十四日第15/84/M號法令、五月十一日第38/8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12/85/M號法令、三月九日第2/87/M號法律、四月十三日第19/87/M號法令、六月二十日第13/88/M號法律、六月二十日第48/88/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及第1/2011號法律修改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二款。
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二零一八年度起的市區房屋收益。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