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認可“創新教育協會”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中西創新學院”的所有人。
中西創新學院按照其章程所訂的規定開展高等教育活動。
廢止第33/2001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