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c項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經第38/2005號行政命令給予“Banco BPI, S.A.”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一所離岸金融機構的許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