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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供應緊急求助系統更新設備連安裝及升級軟件」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供應緊急求助系統更新設備連安裝及升級軟件」的合同,金額為$2,417,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壹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208,500.00
2018年 $ 1,208,5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及「07.10.00.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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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富達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拖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富達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拖車」的合同,金額為$2,499,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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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力克製衣廠有限公司供應「工作/訓練長袖襯衣及長褲」,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力克製衣廠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工作/訓練長袖襯衣及長褲」的合同,金額為$2,316,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壹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1,737,000.00
2019年 $ 579,000.00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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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為民政總署購買食品檢測儀器」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購買食品檢測儀器」的合同,金額為$7,719,774.00(澳門幣柒佰柒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6,175,819.20
2018年 $ 1,543,954.8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10.00.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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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582,976.00(澳門幣伍佰伍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32,928.00
2018年 $ 1,595,136.00
2019年 $ 1,595,136.00
2020年 $ 1,595,136.00
2021年 $ 664,64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8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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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Veridos GmbH向身份證明局供應「非接觸式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件」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Veridos GmbH訂立向身份證明局供應「非接觸式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件」的合同,金額為$29,975,7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玖拾柒萬伍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4,689,450.00
2018年 $ 5,057,250.00
2019年 $ 10,114,500.00
2020年 $ 10,114,5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八章「身份證明局」內經濟分類「02.02.04.00.00辦事處消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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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盧伯德圓形地海關轄下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盧伯德圓形地海關轄下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51,750.00(澳門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15,500.00
2018年 $ 1,386,000.00
2019年 $ 250,25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10.094.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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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流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管理及維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流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管理及維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36,8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322,800.00
2018年 $ 1,614,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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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41,561,200.00(澳門幣肆仟壹佰伍拾陸萬壹仟貳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41,561,200.00
    總收入 41,561,200.00
    開支  
    資本開支  
  09-00-00-00-00 財務活動  
  09-01-00-00-00 財務資產  
8-07-1 09-01-03-00-00 出資證券 41,561,200.00
    總開支 41,561,200.00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劉關華、吳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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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第三期擴建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第三期擴建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280,000.00(澳門幣陸佰貳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888,000.00
2018年 $ 5,392,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146.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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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民富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向衛生局供應、更換及測試氹仔精神科大樓VRV空調系統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民富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向衛生局供應、更換及測試氹仔精神科大樓VRV空調系統工程」的合同,金額為$9,939,500.00(澳門幣玖佰玖拾叁萬玖仟伍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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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救護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供應「救護車」的合同,金額為$6,792,000.00(澳門幣陸佰柒拾玖萬貳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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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優化交通燈路口研究(中區及荷蘭園區)」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優化交通燈路口研究(中區及荷蘭園區)」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150,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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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吳志堅個人企業主提供「立法會電子表決系統更新設備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吳志堅個人企業主訂立提供「立法會電子表決系統更新設備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998,140.00(澳門幣柒佰玖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2,800,000.00
2018年 $ 5,198,14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99、次項目1.011.066.2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3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敏達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鄰近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下水道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敏達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鄰近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下水道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7,208,9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貳拾萬捌仟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3,000,000.00
2018年 $ 14,208,9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155.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3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52,650,000.00(澳門幣伍仟貳佰陸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5,000,000.00
2018年 $ 31,000,000.00
2019年 $ 6,650,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5.020.16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3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優化供電系統設計及安裝補充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訂立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優化供電系統設計及安裝補充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190,625.00(澳門幣伍佰壹拾玖萬零陸佰貳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4,931,094.00
2019年 $ 259,531.00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3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為交通事務局「供應及安裝路口綜合偵測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為交通事務局「供應及安裝路口綜合偵測系統」的合同,金額為$43,825,862.00(澳門幣肆仟叁佰捌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8,765,172.40
2018年 $ 35,060,689.6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8.051.278.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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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周邊建築物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周邊建築物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123,810.00(澳門幣伍佰壹拾貳萬叁仟捌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06,746.00
2018年 $ 1,280,952.00
2019年 $ 1,280,952.00
2020年 $ 1,280,952.00
2021年 $ 1,174,208.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80.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3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86,618.27(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貳角柒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42,538.00
2018年 $ 510,456.00
2019年 $ 510,456.00
2020年 $ 510,456.00
2021年 $ 212,712.27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80.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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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為司法警察局「購置中央存儲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為司法警察局「購置中央存儲系統」的合同,金額為$13,58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伍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6,790,000.00
2018年 $ 6,790,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1.021.018.1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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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流動巡邏監控系統3.0」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流動巡邏監控系統3.0」的合同,金額為$3,952,166.00(澳門幣叁佰玖拾伍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185,700.00
2018年 $ 2,766,466.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一章「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內經濟分類「07.10.00.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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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忠信清潔管理「向衛生局提供噴灑殺孑孓油劑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忠信清潔管理訂立「向衛生局提供噴灑殺孑孓油劑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36,0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叁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1,068,000.00
2019年 $ 1,068,000.00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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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浪濤行提供「體育局管轄氹仔區游泳池的救生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浪濤行訂立提供「體育局管轄氹仔區游泳池的救生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6,242,750.00(澳門幣貳仟陸佰貳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2,733,620.00
2018年 $ 13,121,376.00
2019年 $ 10,387,754.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體育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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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黑沙環沿岸雨水排放口截污管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黑沙環沿岸雨水排放口截污管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00,0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26,000.00
2018年 $ 1,512,000.00
2019年 $ 462,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36.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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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鐵大橋勘測設計院提供「西灣大橋結構健康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大橋勘測設計院訂立提供「西灣大橋結構健康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430,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叁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486,000.00
2018年 $ 1,458,000.00
2019年 $ 486,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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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科研基地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37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577,760.00(澳門幣陸佰伍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5,262,208.00
2013年 $ 986,664.00
2017年 $ 328,888.00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158.1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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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優化子系統顯示界面的補充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訂立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優化子系統顯示界面的補充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970,000.00(澳門幣陸佰玖拾柒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4,314,300.00
2019年 $ 2,655,700.00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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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C560監察“C360——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及“C370——輕軌一期氹仔口岸段建造工程”」——延續服務(第五次)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C560監察“C360——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及“C370——輕軌一期氹仔口岸段建造工程”」——延續服務(第五次)的合同,金額為$6,761,004.55(澳門幣陸佰柒拾陸萬壹仟零肆元伍角伍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2,704,401.82
2018年 $ 4,056,602.73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14.2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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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illiam Reed Ltd提供「籌辦2018年及2019年「Asia’s 50 Best Restaurants Awards」以宣傳澳門旅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illiam Reed Ltd訂立提供「籌辦2018年及2019年「Asia’s 50 Best Restaurants Awards」以宣傳澳門旅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740,000.00(澳門幣伍佰柒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435,000.00
2018年 $ 2,870,000.00
2019年 $ 1,435,0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4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廣告天地有限公司提供「慶祝二零一八年農曆新年花車匯演——活動製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告天地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慶祝二零一八年農曆新年花車匯演——活動製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979,316.00(澳門幣壹仟柒佰玖拾柒萬玖仟叁佰壹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8,989,658.00
2018年 $ 8,989,658.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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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塑發展有限公司供應「救火上衣及救火褲」,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塑發展有限公司供應「救火上衣及救火褲」,金額為$2,515,2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壹萬伍仟貳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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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大昌食品市場及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提供「2017/2018及2018/2019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企業訂立提供「2017/2018及2018/2019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4,972,400.00(澳門幣叁仟肆佰玖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一)大昌食品市場:

2017年 $ 3,415,200.00
2018年 $ 9,676,400.00
2019年 $ 6,261,200.00

(二)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

2017年 $ 2,756,400.00
2018年 $ 7,809,800.00
2019年 $ 5,053,40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5.00.00膳食」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42,600,000.00(澳門幣肆仟貳佰陸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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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42,600,000.00
    總收入 42,6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7-02-0 02-01-08-00-00 其他耐用品 932,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7-02-0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24,788,0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7-02-0 02-03-05-03-02 其他 1,110,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7-02-0 02-03-09-00-99 其他 1,049,0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1-00-00-00 公營部門  
  04-01-05-00-00 其他  
7-02-0 04-01-05-00-30 澳門大賽車 13,521,0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07-10-00-00-00 機械及設備  
7-02-0 07-10-00-00-99 其他 1,200,000.00
    總開支 42,600,000.00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潘永權——委員:劉楚遠、林蓮嬌、周江明、林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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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港珠澳大橋口岸通關設備——澳港自助通道及車輛自助通道連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口岸通關設備——澳港自助通道及車輛自助通道連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0,387,951.00(澳門幣壹億陸仟零叁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43,742,169.00
2018年 $ 29,161,446.00
2021年 $ 10,935,542.00
2022年 $ 10,935,542.00
2023年 $ 10,935,542.00
2024年 $ 10,935,542.00
2025年 $ 10,935,542.00
2026年 $ 10,935,542.00
2027年 $ 10,935,542.00
2028年 $ 10,935,542.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20.170.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二零二一年至二零二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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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明嵩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資訊處設施改善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明嵩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資訊處設施改善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526,7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柒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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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提供「“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核心系統的支援及維護服務(2017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提供「“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核心系統的支援及維護服務(2017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合同,金額為$2,885,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捌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1,442,500.00
2019年 $ 1,442,500.00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郵電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5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營運及維護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營運及維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186,640.00(澳門幣壹仟肆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7,093,320.00
2019年 $ 7,093,320.00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郵電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5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nuel António de Jesus E.I.提供「除夕煙花表演」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nuel António de Jesus E.I.訂立提供「除夕煙花表演」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88,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捌萬捌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海島警務廳氹仔(北安)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海島警務廳氹仔(北安)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5,200,212.00(澳門幣貳仟伍佰貳拾萬零貳佰壹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8,000,000.00
2018年 $ 17,200,212.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10.092.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5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8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該附件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衛生局局長具職權核准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所需的技術規定及指引。

三、廢止第14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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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

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包含針對下列疾病的疫苗,當情況證明有需要時,尚包括相應的免疫球蛋白:

(一)結核病;

(二)乙型肝炎;

(三)白喉;

(四)百日咳;

(五)破傷風;

(六)脊髓灰質炎;

(七)麻疹;

(八)德國麻疹;

(九)腮腺炎;

(十)b型流感嗜血桿菌;

(十一)水痘;

(十二)肺炎鏈球菌;

(十三)人類乳頭狀瘤病毒。

二、適用的人群

在不影響下列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所包含的疫苗及免疫球蛋白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的人口:

(一)破傷風疫苗適用於所有年齡的人口;

(二)當流行病學情況證明有需要時,乙型肝炎、麻疹及德國麻疹的預防尚可包括十八歲或以上的人口。

三、接種程序

未能按常規接種程序接種的人士的新接種程序,由衛生局在技術指引中訂定。

常規接種程序

年齡 疫苗
出生後即時 乙型肝炎疫苗第一劑 1)
卡介苗一劑。
第一個月 乙型肝炎疫苗第二劑。
第二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一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一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一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一劑。
第四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二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二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二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二劑。
第六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三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三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三劑;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三劑。
第十二個月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一劑;
水痘疫苗一劑。
第十五個月 b型流感嗜血桿菌第四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四劑。
第十八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四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四劑;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二劑。
小學一年級前(五至六歲)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五劑/或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一劑/或破傷風疫苗一劑2)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五劑。
小學六年級(十至十四歲) 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一劑。
小學六年級(十至十四歲女性) 人類乳頭狀瘤病毒疫苗二劑。
此後 每十年接種一劑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

1)如母親為乙型肝炎帶菌者的新生兒,須在出生後七日內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2)由七歲起不再接種含百日咳及全量白喉的疫苗。

葡文版本

第45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於二零一八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澳門幣三萬元,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一八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澳門幣五萬元,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