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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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300,000,000.00(澳門幣壹拾叁億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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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金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收益項目 金額
14-00 其他收入 1,300,000,000.00
14-10   雜項收入 1,300,000,000.00
  79 累積資金轉移* 1,300,000,000.00
總收益 1,300,000,000.00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
21-00 活動支出及財務資助 1,300,000,000.00
21-02   財務資助 1,300,000,000.00
  6111 津貼及捐贈 1,300,000,000.00
總費用 1,300,000,000.00

* 新登錄項目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副主席:鍾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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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由下表取代:

表一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每月總收入(澳門元)
1 11,470.00
2 17,360.00
3 23,430.00
4 25,680.00
5 27,310.00
6 32,000.00
7或以上 33,630.00

表二

家團之大小(成員數目) 總資產淨值(澳門元)
1 247,800.00
2 375,000.00
3 506,100.00
4 554,700.00
5 589,900.00
6 691,200.00
7或以上 726,500.00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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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唐卡——過去七佛」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300,000枚
二元 300,000枚
二元 300,000枚
三元 300,000枚
三元 300,000枚
三元 300,000枚
四元五角 3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三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七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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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經第46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修改如下:

類別 准許頻帶 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a
1.8 無線數據通訊設備
(無線電話系統除外)e, f
2400-2483.5 MHz 200 mW
5150-5350 MHz 200 mW
5470-5725 MHz 1 W
5725-5850 MHz 1 W
57-66 GHz 10 W

二、在經第46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增加第1.17類別,包括以下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

類別 准許頻帶 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a
1.17 無線電測向接收器 3500-3600 kHz -
144-146 MHz -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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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5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款修改如下:

“二、申請人擬報考的車輛類別應等同或類同其持有的駕駛執照上所標註者,且非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僅得報考輕型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車輛類別,但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報考重型汽車的車輛類別:

(一)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二)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出的重型汽車類別駕駛執照;

(三)為從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陸路跨境運輸業務的公司所聘用的駕駛員。

五、特別駕駛考試,包括相應車輛類別的駕駛實習測驗。

十、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的有效期及續期的規定,適用於特別駕駛許可證,但如屬向符合第二款(一)至(三)項規定者發出的重型汽車類別特別駕駛許可證,則適用下列規定:

(一)有效期為三年,但以其持有人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

(二)續期申請須於有效期屆滿前的六個月內提出;

(三)倘持有人不再符合第二款(三)項所指要件,取消重型汽車類別特別駕駛許可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