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c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57/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給予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開設一所代理辦事處的許可。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