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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開設一所代理辦事處,經營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準用的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業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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