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三十三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公共實體司機制服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准許於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以及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視為過渡期間,根據天氣情況穿着夏季或冬季制服。
三、廢止第20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相等於登記部門及公證部門每月收到的手續費百分之十的收入撥歸法務公庫。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