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幣六萬八千一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T. VFS-SERVICES INDONESIA提供「旅遊局駐印尼市場代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T. VFS-SERVICES INDONESIA訂立提供「旅遊局駐印尼市場代表」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53,373.20(澳門幣壹佰柒拾伍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515,698.00 |
2018年 | $ 1,237,675.2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7.00.03在外地市場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的合同,金額為$5,040,480.00(澳門幣伍佰零肆萬零肆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680,160.00 |
2018年 | $ 3,360,32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第一期及第二期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第一期及第二期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4,011,690.00(澳門幣叁仟肆佰零壹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3,401,169.00 |
2018年 | $ 17,005,845.00 |
2019年 | $ 10,203,507.00 |
2021年 | $ 1,700,584.50 |
2024年 | $ 1,700,584.5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51.206.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瑪嘉斯科技(澳門)有限公司向身份證明局供應「2018年度Oracle軟件更新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瑪嘉斯科技(澳門)有限公司向身份證明局供應「2018年度Oracle軟件更新權」,金額為$2,540,052.00(澳門幣貳佰伍拾肆萬零伍拾貳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創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提供「大件垃圾及建築廢料收集清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創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大件垃圾及建築廢料收集清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973,120.00(澳門幣伍佰玖拾柒萬叁仟壹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3,318,400.00 |
2018年 | $ 2,654,72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6,489,200.00(澳門幣陸佰肆拾捌萬玖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622,300.00 |
2018年 | $ 3,244,600.00 |
2019年 | $ 1,622,3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病理解剖科供應專用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病理解剖科供應專用試劑」的合同,金額為$2,492,583.00(澳門幣貳佰肆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623,145.80 |
2018年 | $ 1,246,291.50 |
2019年 | $ 623,145.7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廣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街市優化擴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街市優化擴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0,481,285.00(澳門幣叁仟零肆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0,481,285.00 |
2018年 | $ 20,00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2017/2018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2017/2018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644,524.00(澳門幣壹仟貳佰陸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5,690,035.80 |
2018年 | $ 6,954,488.2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讚娛樂製作有限公司「為文化局提供十七期《C2 文創誌》的採編、設計排版、推廣及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讚娛樂製作有限公司訂立「為文化局提供十七期《C2 文創誌》的採編、設計排版、推廣及管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800,000.00(澳門幣叁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223,529.00 |
2018年 | $ 1,341,174.00 |
2019年 | $ 1,341,174.00 |
2020年 | $ 894,123.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613,768.00(澳門幣叁佰陸拾壹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整),已獲第26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6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2,639,312.00(澳門幣貳佰陸拾叁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1,699,773.00 |
2014年 | $ 653,019.00 |
2015年 | $ 206,880.00 |
2016年 | $ 69,240.00 |
2017年 | $ 10,400.00 |
二、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277.0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垃圾收集中心建造工程、一期基坑支護工程、區域供冷建造工程」的合作協議,已獲第1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39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4,962,833.16(澳門幣壹億貳仟肆佰玖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壹角陸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119,273,077.70 |
2013年 | $ 2,394,772.71 |
2015年 | $ 150,517.20 |
2016年 | $ 2,978,214.51 |
2017年 | $ 166,251.04 |
二、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158.6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綠保園藝工程有限公司「為民政總署離島區樹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提供護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綠保園藝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離島區樹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提供護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32,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424,000.00 |
2018年 | $ 1,272,000.00 |
2019年 | $ 636,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92,018,817.11(澳門幣玖仟貳佰零壹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壹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92,018,817.11) | |
總收入 | (92,018,817.1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2,018,817.11) |
總開支 | (92,018,817.11)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潘永權――委員:劉楚遠、林蓮嬌、周江明、林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