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卡梅洛•庇山耶誕辰一百五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300,000枚 |
五元五角 | 3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300,000枚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特區帳目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訂立提供「特區帳目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680,000.00(澳門幣肆佰陸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936,000.00 |
2018年 | $ 1,872,000.00 |
2019年 | $ 1,872,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九章「財政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修繕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修繕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3,544,208.00(澳門幣壹仟叁佰伍拾肆萬肆仟貳佰零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0,835,366.40 |
2018年 | $ 2,708,841.6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預算內「35.01.01.03裝修及改良」及「35.01.02.04辦公室傢俱及設施」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