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運輸基建辦公室的存續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三年。
二、運輸基建辦公室運作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運輸基建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大熊貓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399,957.58(澳門幣壹佰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伍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399,957.58 | |
總收入 | 1,399,957.5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3-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399,957.58 |
總開支 | 1,399,957.58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成員:林紹源、郭忠漢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529,087.48(澳門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玖仟零捌拾柒元肆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1,529,087.48 | |
總收入 | 11,529,087.4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1,529,087.48 |
總開支 | 11,529,087.48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委員:李天碩,甄美娟,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羅嘉賢,陳美霞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7,644,825.97(澳門幣壹仟柒佰陸拾肆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玖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7,644,825.97 | |
總收入 | 17,644,825.9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7,644,825.97 |
總開支 | 17,644,825.97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朱國宏、薛榮滔、勞佩儀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關福利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09,899.06(澳門幣陸拾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零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09,899.06 | |
總收入 | 609,899.0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09,899.06 |
總開支 | 609,899.06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於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海關關長 黃有力——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冼桓球——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05,825.73(澳門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柒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05,825.73 | |
總收入 | 105,825.7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05,825.73 |
總開支 | 105,825.73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副主席:曹賜德(海事及水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委員:Maria Helena Azevedo Correia de Paiva(財政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35,637.20(澳門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叁拾柒元貳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35,637.20 | |
總收入 | 235,637.2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35,637.20 |
總開支 | 235,637.20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 梁毓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 鄒家昌——第一秘書:消防總長 黃偉源——第二秘書:一等消防區長 李龍傑——委員:財政局代表 雷偉堂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509,870.83(澳門幣壹仟捌佰伍拾萬玖仟捌佰柒拾元捌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8,509,870.83 | |
總收入 | 18,509,870.8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8,509,870.83 |
總開支 | 18,509,870.83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穗文——委員:鄧應銓、蕭錦明、郭趣歡、黃羨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305,436.36(澳門幣叁佰叁拾萬伍仟肆佰叁拾陸元叁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305,436.36 | |
總收入 | 3,305,436.3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305,436.36 |
總開支 | 3,305,436.36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姚穎珊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0,093,964.65(澳門幣伍仟零玖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陸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0,093,964.65 | |
總收入 | 50,093,964.6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9-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0,093,964.65 |
總開支 | 50,093,964.65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委員:許志樑;歐偉燊;李少容;陸麗芬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浪濤行「提供黑沙及竹灣兩海灘管理及救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浪濤行訂立「提供黑沙及竹灣兩海灘管理及救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560,000.00(澳門幣柒佰伍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2,040,000.00 |
2018年 | $ 2,520,000.00 |
2019年 | $ 2,520,000.00 |
2020年 | $ 48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一組「海事及水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Global Trade Oriente Comércio e Representações, Limitada及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Global Trade Oriente Comércio e Representações, Limitada及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金額分別為$1,909,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萬玖仟元整)及$1,827,04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零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4,449.20(澳門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貳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54,449.20 | |
總收入 | 254,449.2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4,449.20 |
總開支 | 254,449.20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飛文基、郭林、馮國康、莫志偉、蕭婉儀、謝家銘、李惠萍、石崇榮、甄李睿恆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0,970,026.76(澳門幣貳仟零玖拾柒萬零貳拾陸元柒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0,970,026.76 | |
總收入 | 20,970,026.7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0,970,026.76 |
總開支 | 20,970,026.76 |
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文昌——其他成員:吳錦華,黃子暉,李璧瑩,鄧世杰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b地段交通及民生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5,828,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捌拾貳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7,254,500.00 |
2015年 | $ 7,914,000.00 |
2017年 | $ 659,500.00 |
二、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90.317.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一期」的合同,已獲第3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55/2012、246/2013、176/2014、164/2015及2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13,129,266.50(澳門幣壹億壹仟叁佰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34,654,749.40 |
2011年 | $ 39,372,320.81 |
2012年 | $ 12,299,726.60 |
2013年 | $ 9,917,176.94 |
2017年 | $ 16,885,292.75 |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12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需適時編製及通過二零一八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以及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以下稱為部門)的二零一八年度預算計劃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應送交財政局。
二、由各部門編製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活動的計劃,以作為相關預算需要的依據。
三、對於二零一八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編製,各部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一八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的表格,連同有關填寫指引一併寄予各部門;
(二)至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向財政局遞交(一)項所述已填妥、並獲監督實體一般性批准的表格;
(三)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部門提供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提案資料,該等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及/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四)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部門交來的各項公共工程預算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為此,應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的施工階段及相應的年度預算;
(五)至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財政局呈交為訂定二零一八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的收入及開支總值建議,並列明每章的總負擔;
(六)至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財政局告知各部門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一八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金額的最終決定;
(七)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各部門的權限機關核准預算提案並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呈有關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聽取意見;
(八)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預算法、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18)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OR/2018)的提案。
四、二零一八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和二零一八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為此,經濟財政司司長負責推行以下事項:
(一)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進行必要的聯繫;
(二)設立一由財政局、經濟局、統計暨普查局、行政公職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直接由其指導運作,倘有需要,可要求其他部門給予技術協助。
五、為了便於編製二零一八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各部門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說明。
六、考慮到時勢的發展及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該等措施,一方面可清楚識別公共行政當局收入及開支總額,另一方面亦可訂定期限更長的預算綱領,無論部門的行政及財政制度為何,部門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預算人員開支應以現行實施的薪俸點為基礎;
(二)除非有特別理據,各部門的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開支提案總額不應高於本年度預算的開支水平;
(三)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應提供於二零一八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及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四)由自治機構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轉移,倘其沒經法律指定或訂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作支付的負擔;
(五)為準確綜合公共部門間轉移的款項,若部門未能確保贈與或收取的部門亦將同等金額登錄於其收入或開支預算內時(視乎部門為贈與部門或為收取的部門而定),不得於其預算內登錄從其他部門取得或撥予其他部門的「預算轉移」;
(六)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七)在編製二零一八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時,應優先考慮預計從本年度轉移的負擔款項,包括按分段支付法規承擔的款項。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