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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3/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第十七條第三款所指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配額,而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47/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件

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三款所指之附設人員配額

職務名稱 職位數目
治安警察局人員(軍事化人員)
警務總長/副警務總長 3
警司/副警司 10
警長/副警長/首席警員/一等警員/警員 32
刑事偵查人員
督察/副督察 7
首席偵查員/一等及二等偵查員 14
消防局人員(軍事化人員)
消防總長/副消防總長 1
一等消防區長/副一等消防區長 1
消防區長/副消防區長/首席消防員/一等消防員/消防員 5
海關人員
關務總長/副關務總長 1
關務監督/副關務監督 1
關務督察/機械專業關務督察/副關務督察/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首席關員/機械專業首席關員/一等關員/機械專業一等關員/關員/機械專業關員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