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第十七條第三款所指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配額,而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47/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職務名稱 | 職位數目 |
治安警察局人員(軍事化人員) | |
警務總長/副警務總長 | 3 |
警司/副警司 | 10 |
警長/副警長/首席警員/一等警員/警員 | 32 |
刑事偵查人員 | |
督察/副督察 | 7 |
首席偵查員/一等及二等偵查員 | 14 |
消防局人員(軍事化人員) | |
消防總長/副消防總長 | 1 |
一等消防區長/副一等消防區長 | 1 |
消防區長/副消防區長/首席消防員/一等消防員/消防員 | 5 |
海關人員 | |
關務總長/副關務總長 | 1 |
關務監督/副關務監督 | 1 |
關務督察/機械專業關務督察/副關務督察/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首席關員/機械專業首席關員/一等關員/機械專業一等關員/關員/機械專業關員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