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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5,180,699.65(澳門幣玖仟伍佰壹拾捌萬零陸佰玖拾玖元陸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95,180,699.65 | |
總收入 | 95,180,699.6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5,180,699.65 |
總開支 | 95,180,699.65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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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懲教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5,842.28(澳門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貳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95,842.28 | |
總收入 | 195,842.2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95,842.28 |
總開支 | 195,842.28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於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程况明 ——委員:黃妙玲,何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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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804,164.29(澳門幣伍佰捌拾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貳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804,164.29 | |
總收入 | 5,804,164.2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804,164.29 |
總開支 | 5,804,164.29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長:葉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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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1,620,821.90(澳門幣壹億伍仟壹佰陸拾貳萬零捌佰貳拾壹元玖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51,620,821.90 | |
總開支 | 151,620,821.9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51,620,821.90 |
總開支 | 151,620,821.90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艷梅——其他成員:韓衛、區志強、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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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8,911,556.41(澳門幣肆仟捌佰玖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肆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8,911,556.41 | |
總收入 | 48,911,556.4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6-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8,911,556.41 |
總開支 | 48,911,556.41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委員:Eusébio Mendes、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財政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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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795,348.52(澳門幣壹仟貳佰柒拾玖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伍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2,795,348.52 | |
總收入 | 12,795,348.5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2,795,348.52 |
總開支 | 12,795,348.52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山禮度——委員:郭惠嫻,李潔如,張東遠,鄭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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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96,163,965.21(澳門幣叁億玖仟陸佰壹拾陸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貳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96,163,965.21 | |
總收入* | 396,163,965.2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8-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96,163,965.21 |
總開支 | 396,163,965.21 |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方丹妮、柯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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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6,693,616.38(澳門幣貳億伍仟陸佰陸拾玖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叁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56,693,616.38 | |
總收入 | 256,693,616.3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4-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6,693,616.38 |
總開支 | 256,693,616.38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其他委員:郭昌宇、鄭成業、何鈺珊、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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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6,820,285.29(澳門幣陸仟陸佰捌拾貳萬零貳佰捌拾伍元貳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6,820,285.29 | |
總收入 | 66,820,285.2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6,820,285.29 |
總開支 | 66,820,285.29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曉鳴——其他成員:楊子健、李碧琪、羅麗薇、Juliana Ferreira Almeida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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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1,187,297.76(澳門幣柒仟壹佰壹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柒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1,187,297.76 | |
總收入 | 71,187,297.7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1,187,297.76 |
總開支 | 71,187,297.76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副主席:羅永德、李偉農——管理委員:關施敏、馬錦強、梁冠峰、麥儉明、吳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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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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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750,338.20(澳門幣柒佰柒拾伍萬零叁佰叁拾捌元貳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750,338.20 | |
總收入 | 7,750,338.2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750,338.20 |
總開支 | 7,750,338.20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劉關華、吳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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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03,600.04(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叁仟陸佰元零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503,600.04 | |
總收入 | 1,503,600.0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503,600.04 |
總開支 | 1,503,600.04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光——副主席:杜淑森——秘書: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委員:陳偉健(財政局代表)、陳堅雄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Macau-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新泵站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1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620,000.00(澳門幣肆佰陸拾貳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1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1,155,000.00 |
2014年 | $ 3,080,000.00 |
2017年 | $ 385,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109.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湖北三江船艇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兩艘十六米長汽船」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湖北三江船艇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承建兩艘十六米長汽船」的合同,金額為$13,277,220.00(澳門幣壹仟叁佰貳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4,647,027.00 |
2018年 | $ 7,966,332.00 |
2020年 | $ 663,861.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次項目1.013.25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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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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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提供「屠體運輸車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屠體運輸車管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045,200.00(澳門幣伍佰零肆萬伍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936,720.00 |
2018年 | $ 3,108,48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5.03.02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友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3,308,068.00(澳門幣貳仟叁佰叁拾萬捌仟零陸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4,661,613.60 |
2016年 | $ 10,529,939.20 |
2017年 | $ 8,116,515.20 |
二、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44.0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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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鄰近廢舊車輛預處理場地道路工程——安裝消防栓及管道」,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鄰近廢舊車輛預處理場地道路工程——安裝消防栓及管道」的合同,金額為$4,036,460.00(澳門幣肆佰零叁萬陸仟肆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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