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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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17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第九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

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助理

警察總局局長由三名助理協助主管特定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警察總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

(二)〔……〕

(三)〔……〕

(四)民防及協調中心;

(五)資源管理廳;

(六)電腦及資訊科技處;

(七)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

第六條

顧問

一、〔……〕

二、顧問人數最多為五名,因無固定辦公時間,故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不獲任何報酬。

第八條

情報分析中心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在行動策劃中心協助下編製警察總局的年度工作報告;

(十一)處理和規範保安部隊及部門的行動與紀律活動的統計資料;

(十二)協調和集中處理保安部隊及部門的有關軍事化人員與文職人員的一切紀律事宜的紀錄;

(十三)在保安部隊及部門的範圍內,協調、收集和處理關於直接或間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適用事宜的統計資料以及有關資料的實質載體。

第十條

助理的職權

一、助理負責主管情報分析中心、行動策劃中心和民防及協調中心,其經局長建議由主管實體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委任。

二、主管情報分析中心及行動策劃中心的助理,從治安警察局的警務總長及司法警察局的一等督察或二等督察中選任;而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的助理,則從具有適當高等課程或學士學位學歷又或擔任有關職務的特別資格和能力者中選任。

三、助理的職級等同於局長,並收取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表一欄目1的薪俸點的報酬,且不影響其原職位的其他福利。

四、〔……〕

第十二條

電腦及資訊科技處

一、電腦及資訊科技處負責向局長提供輔助,以便局長作出屬資訊及電訊科技範圍內的決策和實施有關技術規範及要求。

二、電腦及資訊科技處負責提供警察總局履行職責所需的技術輔助,並研究、建議、評估、制定和執行資訊及電訊科技範圍的其他事宜,尤其包括:

(一)設計、開發、裝置、操作和保養最適合警察總局履行職責的自動化及電腦化資訊處理系統、電訊系統及電子設備,並確保其安全與良好運作;

(二)經常監察和重新評估資訊及電訊系統,以確保資訊及電訊設備與技術的質素,使其確實符合警察總局的目標;

(三)研究和建議取得資訊、電訊設備及有關程式;

(四)研究和計劃運用資訊及電訊技術與設備,促使現代化,以及評估並建議優化措施,以提高警察總局運作的效率;

(五)研究和計劃運用現代化的數據搜集、整合、處理及分析技術,以輔助警察總局搜集及分析情報;

(六)研究和計劃運用現代化的電訊技術及電子設備,以便在指揮、監察、預防和打擊犯罪方面輔助警察總局;

(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的資訊安全政策的基礎下,研究、建議、制定、推行最適合警察總局運作的資訊安全政策、指引及措施,並監管其執行情況,以確保資訊安全;

(八)提供資訊系統、電訊及電子設備的使用方面的技術支援;

(九)負責開發警察總局資訊系統所需的對外聯繫,並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門及實體的其他資訊單位合作,以促進用於處理資訊的技術及方法的相容性;

(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通訊及保安部門協調處理須與警察總局配合的有關通訊的事務,並與之保持聯繫;

(十一)執行由局長指派的屬電腦及資訊科技範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

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在警務事宜上與其他管轄區的同類實體聯繫;

(二)與同類實體建立、推動及開展聯繫,以鞏固與該等實體的聯絡機制,確保警務訊息的交流和互通;

(三)建議、推動、舉辦和籌備警務合作會晤及交流活動;

(四)接待公共及私人團體和機構的代表,並組織與外間機構的交流活動;

(五)研究和建議警務機構與市民之間互動的方式;

(六)組織和協調面向市民的公開宣傳活動;

(七)向傳媒發佈與警察總局統籌的行動有關的重要資訊;

(八)確保執行新聞及公關工作,並向公眾提供資訊和接待公眾;

(九)執行由局長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終止職務

一、〔……〕

二、基於上款或因工作需要而終止職務的局長辦公室的人員,有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收取補償性賠償,但以該等人員未有按合同制度獲聘任為限。

三、〔……〕

四、〔……〕

第十七條

其他人員

一、保安部隊及部門分別按其專業職程人員章程制度所規範的調動機制,將警察總局運作所需的上述人員調任至警察總局。

二、對其他人員需求,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規定的人員配備予以滿足。

三、經警察總局局長建議,保安司司長以批示確定第一款所指的附設人員。”

第二條

增加條文

第5/2009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九-A條,內容如下:

“第九-A條

民防及協調中心

民防及協調中心由一名助理主管,該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協調保安範疇的研究工作,制訂保安部隊及部門的合作綱要,以及完善其機制的綱要,從而在運作上作出協調,但不影響保安部隊及部門規章所定任務的專門性;

(二)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在有需要時啟動聯合調配保安部隊及部門的人員、設備、設施及其他資源,以面對嚴重威脅的情況;

(三)研究、建議和訂定保安部隊及部門在其特定職權領域所開展的對外合作的協調形式;

(四)研究、建議和設定在內部保安受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應採取的行動規則及程序;

(五)研究、構思和建議保安部隊及部門的協調與合作計劃,以及聯合行動計劃;

(六)促進和實施規範保安部隊及部門在行動、資訊、人員、後勤、行政範疇內的通用程序;

(七)制訂和修訂民防計劃;

(八)參與有關民防事宜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九)確保民防行動中心的運作,並在民防架構啟動時,向聯合行動指揮官提供輔助。”

第三條

取代附表

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四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負擔,由本經濟年度撥予警察總局的款項以及由財政局為有關目的而調動的任何其他撥款支付。

第五條

廢止

廢止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七款。

第六條

重新公佈

重新公佈經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第1/2017號法律《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警察總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廳長 1
處長 2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1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5
技術員 5 技術員 1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11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2
總數 45

附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09號行政法規

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001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領導體制

警察總局由該局局長領導。

第二條

助理

警察總局局長由三名助理協助主管特定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警察總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局長辦公室;

(二)情報分析中心;

(三)行動策劃中心;

(四)民防及協調中心;

(五)資源管理廳;

(六)電腦及資訊科技處;

(七)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

第四條

局長辦公室

一、局長辦公室為直接輔助局長執行職務的架構。

二、局長辦公室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辦公室協調員;

(二)顧問;

(三)局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

第五條

辦公室協調員

辦公室協調員負責統籌局長辦公室的管理、分配工作予局長辦公室各人員、按局長指示監管有關活動以及執行局長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顧問

一、顧問按局長直接作出或經辦公室協調員作出的指示,負責提供專業的技術輔助及執行特定的工作。

二、顧問人數最多為五名,因無固定辦公時間,故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不獲任何報酬。

第七條

局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

一、局長秘書人數最多為三名,其按局長直接作出或經辦公室協調員作出的指示,負責:

(一)處理局長辦公室的文書及往來函件,並確保其歸檔及安全;

(二)就面見局長的要求作出安排,並編排局長的工作日程;

(三)確保執行由局長或辦公室協調員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辦公室助理負責執行局長指派的工作。

第八條

情報分析中心

情報分析中心由一名助理主管,該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訂定有關搜集警務情報的技術規定;

(二)集中、分析及處理屬下警務機構提供的有關內部保安的重要情報;

(三)評估所實施的刑事政策的成效,並提出適當的調整建議;

(四)構思用以處理(二)項所指情報的系統的開發、應用及保養工作;

(五)草擬屬其責任範圍內的保安及應變計劃;

(六)研究並建議有關屬下警務機構人員的入職招聘工作的措施,尤其在訂定投考人應具備的條件方面;

(七)構思並建議執行有關警察總局任務範圍內的保密事宜的保安措施;

(八)參與警務情報方面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九)研究並建議為屬下警務機構的人員舉辦技術培訓課程;

(十)在行動策劃中心協助下編製警察總局的年度工作報告;

(十一)處理和規範保安部隊及部門的行動與紀律活動的統計資料;

(十二)協調和集中處理保安部隊及部門的有關軍事化人員與文職人員的一切紀律事宜的紀錄;

(十三)在保安部隊及部門的範圍內,協調、收集和處理關於直接或間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適用事宜的統計資料以及有關資料的實質載體。

第九條

行動策劃中心

行動策劃中心由一名助理主管,該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局長策劃有關內部保安的行動;

(二)研究、建議並監管為確保達到內部保安目標水平而實施的保安措施,尤其在公共秩序及安寧以及預防和打擊犯罪方面;

(三)與情報分析中心配合,草擬並更新保安及應變計劃;

(四)研究並策劃屬下警務機構的聯合任務及/或行動;

(五)訂定及核准屬下各警務機構的工作規則及參與程度,並評估其執行行動的能力;

(六)研究並建議採用輔助警務工作的科技,並使之現代化;

(七)研究並建議旨在改善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的能力的結構性改革;

(八)指導屬下警務機構的訓練及聯合演習,並評估有關結果,以提高其執行行動的能力;

(九)跟進及監督屬下警務機構單獨或聯合參與的行動的落實及執行;

(十)編製及不斷更新有關警察總局的行動的統計資料。

第九-A條

民防及協調中心

民防及協調中心由一名助理主管,該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協調保安範疇的研究工作,制訂保安部隊及部門的合作綱要,以及完善其機制的綱要,從而在運作上作出協調,但不影響保安部隊及部門規章所定任務的專門性;

(二)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在有需要時啟動聯合調配保安部隊及部門的人員、設備、設施及其他資源,以面對嚴重威脅的情況;

(三)研究、建議和訂定保安部隊及部門在其特定職權領域所開展的對外合作的協調形式;

(四)研究、建議和設定在內部保安受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應採取的行動規則及程序;

(五)研究、構思和建議保安部隊及部門的協調與合作計劃,以及聯合行動計劃;

(六)促進和實施規範保安部隊及部門在行動、資訊、人員、後勤、行政範疇內的通用程序;

(七)制訂和修訂民防計劃;

(八)參與有關民防事宜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九)確保民防行動中心的運作,並在民防架構啟動時,向聯合行動指揮官提供輔助。

第十條

助理的職權

一、助理負責主管情報分析中心、行動策劃中心和民防及協調中心,其經局長建議由主管實體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委任。

二、主管情報分析中心及行動策劃中心的助理,從治安警察局的警務總長及司法警察局的一等督察或二等督察中選任;而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的助理,則從具有適當高等課程或學士學位學歷又或擔任有關職務的特別資格和能力者中選任。

三、助理的職級等同於局長,並收取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表一欄目1的薪俸點的報酬,且不影響其原職位的其他福利。

四、助理不得因超時工作而收取任何報酬。

第十一條

資源管理廳

一、資源管理廳負責提供警察總局履行職責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並負責對該局的人力、財政及後勤資源作出規劃。

二、資源管理廳的主要職權包括:

(一)草擬預算案,並在預算案獲通過後予以執行;

(二)辦理有關薪俸、其他津貼及補助的程序;

(三)支付經適當許可的款項;

(四)處理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的文書事務;

(五)供應及管理後勤資源及其他存倉物資,以及不斷更新有關的財產清冊;

(六)負責警察總局人事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條

電腦及資訊科技處

一、電腦及資訊科技處負責向局長提供輔助,以便局長作出屬資訊及電訊科技範圍內的決策和實施有關技術規範及要求。

二、電腦及資訊科技處負責提供警察總局履行職責所需的技術輔助,並研究、建議、評估、制定和執行資訊及電訊科技範圍的其他事宜,尤其包括:

(一)設計、開發、裝置、操作和保養最適合警察總局履行職責的自動化及電腦化資訊處理系統、電訊系統及電子設備,並確保其安全與良好運作;

(二)經常監察和重新評估資訊及電訊系統,以確保資訊及電訊設備與技術的質素,使其確實符合警察總局的目標;

(三)研究和建議取得資訊、電訊設備及有關程式;

(四)研究和計劃運用資訊及電訊技術與設備,促使現代化,以及評估並建議優化措施,以提高警察總局運作的效率;

(五)研究和計劃運用現代化的數據搜集、整合、處理及分析技術,以輔助警察總局搜集及分析情報;

(六)研究和計劃運用現代化的電訊技術及電子設備,以便在指揮、監察、預防和打擊犯罪方面輔助警察總局;

(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的資訊安全政策的基礎下,研究、建議、制定、推行最適合警察總局運作的資訊安全政策、指引及措施,並監管其執行情況,以確保資訊安全;

(八)提供資訊系統、電訊及電子設備的使用方面的技術支援;

(九)負責開發警察總局資訊系統所需的對外聯繫,並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門及實體的其他資訊單位合作,以促進用於處理資訊的技術及方法的相容性;

(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通訊及保安部門協調處理須與警察總局配合的有關通訊的事務,並與之保持聯繫;

(十一)執行由局長指派的屬電腦及資訊科技範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

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在警務事宜上與其他管轄區的同類實體聯繫;

(二)與同類實體建立、推動及開展聯繫,以鞏固與該等實體的聯絡機制,確保警務訊息的交流和互通;

(三)建議、推動、舉辦和籌備警務合作會晤及交流活動;

(四)接待公共及私人團體和機構的代表,並組織與外間機構的交流活動;

(五)研究和建議警務機構與市民之間互動的方式;

(六)組織和協調面向市民的公開宣傳活動;

(七)向傳媒發佈與警察總局統籌的行動有關的重要資訊;

(八)確保執行新聞及公關工作,並向公眾提供資訊和接待公眾;

(九)執行由局長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招聘

一、局長辦公室成員,均由局長以自由選擇方式招聘。

二、辦公室協調員須以定期委任制度執行職務,而局長辦公室其他人員得以定期委任、徵用或派駐的制度執行有關職務;如屬在公共部門或實體內無原職位者,則以合同制度執行有關職務。

三、辦公室協調員及顧問是從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的警官、司法警察局的督察、具有擔任有關職務的適當高等課程或學士學位學歷又或特別資格者中選任。

四、局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是從具有適當學歷或經確認具有專業經驗擔任有關職務者中選任。

五、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局長辦公室的人員自委任批示作出之日或有關合同文書訂立之日起視為開始執行職務。

六、局長辦公室的人員須遵守公共行政當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的一般義務,尤其須就交託其處理的事項或因執行職務而知悉的事項遵守熱心及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

局長辦公室人員的報酬及供款

一、辦公室協調員的報酬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公共部門領導官職最高薪俸點的百分之九十。

二、局長辦公室顧問的報酬由局長以批示訂定,該報酬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公共部門領導官職最高薪俸點的百分之六十五至八十七。

三、局長秘書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的485點的報酬。

四、辦公室助理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的430點的報酬。

五、局長辦公室的人員不得因超時工作收取任何補償。

六、局長辦公室的人員有權乘坐商務機位,但局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除外。

七、局長辦公室的人員如為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有關供款按其在局長辦公室所擔任的官職或職務的獨一薪俸加上供款時間獎金計算,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凡屬本行政法規未載明的一切事宜,則對局長辦公室的人員適用公職一般制度。

第十六條

終止職務

一、如局長職務終止,局長辦公室的人員應維持工作直至局長確實有替代人為止。

二、基於上款或因工作需要而終止職務的局長辦公室的人員,有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收取補償性賠償,但以該等人員未有按合同制度獲聘任為限。

三、有關人員如在隨後的三個月內被委任為局長辦公室的人員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任職,且其薪俸相等於或超過較早前擔任職務的薪俸,則應退回上款所指的補償金。

四、如屬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受聘的人員,其因終止職務而獲得的賠償性補償的條款及限額,以有關合同所載者為準;屬以其他合同制度受聘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的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其他人員

一、保安部隊及部門分別按其專業職程人員章程制度所規範的調動機制,將警察總局運作所需的上述人員調任至警察總局。

二、對其他人員需求,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規定的人員配備予以滿足。

三、經警察總局局長建議,保安司司長以批示確定第一款所指的附設人員。

第十八條

標誌及工作證

一、警察總局標誌的式樣及色彩以行政命令核准。

二、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工作證的式樣,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第十九條

人員的轉入

一、第2/2001號行政法規附表所載的警察總局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職位、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編制內的有關職位。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轉入須經主管實體以批示核准有關名單為之,且該名單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以編制外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四、為產生一切法律效果,按本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位、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第二十條

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負擔,由本經濟年度撥予警察總局的款項以及由財政局為有關目的而調動的任何其他撥款支付。

第二十一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的首個工作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

警察總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廳長 1
處長 2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1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5
技術員 5 技術員 1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11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2
總數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