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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17號行政法規

修改《道路交通規章》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道路交通規章》

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十七日第114/99/M號法令第15/2007號第13/2008號第20/2013號第24/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一百一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一般規定)

一、〔……〕

二、〔……〕

a)〔廢止〕

b)交通事務局局長,由其擔任主席;

c)〔……〕

d)〔……〕

e)〔……〕

f)〔……〕

g)〔……〕

三、〔……〕

四、〔……〕”

第二條

修改第3/2014號行政法規

第2/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最多三十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副主席。

二、委員會主席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擔任。

三、〔……〕

(一)〔……〕

(二)〔廢止〕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四、〔……〕

五、〔……〕”

第三條

廢止

廢止《道路交通規章》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二)項。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