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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及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Macau, S.A.”),以經營退休基金管理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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