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3/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及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設立公司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Macau, S.A.”),以經營退休基金管理業務。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