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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
主席:唐曉峰
委員:黎裕豪
戴祖義
高炳坤
容光亮
陳致平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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