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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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

主席:唐曉峰

委員:黎裕豪

戴祖義

高炳坤

容光亮

陳致平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