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條第五款,以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聽取財政局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專有會計格式。
二、廢止第73/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資產負債表帳目 | I | 貨幣資產 |
II | 各項往來及預收預付 | |
III | (自訂會計科目) | |
IV | 固定資產 | |
V | 資本儲備及累計損益 | |
損益表帳目 | VI | 按性質劃分之開支 |
VII | 按性質劃分之收益 | |
VIII | 損益 |
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