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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一百條修改事宜,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有關公證書。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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