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如下:
“禁止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載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雞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 | 500,000枚 |
三元 | 500,000枚 |
三元 | 500,000枚 |
五元五角 | 5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5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