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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如下:

“禁止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載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1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雞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500,000枚
二元 500,000枚
三元 500,000枚
三元 500,000枚
五元五角 5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5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