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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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7,300,774.00(澳門幣叁仟柒佰叁拾萬零柒佰柒拾肆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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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P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9,974,400.00
  05-01-03-02 本身預算轉移 17,326,374.00
    總收入 37,300,774.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02-01-07-00-00 辦事處設備  
5-01-0 02-01-07-00-01 傢具 260,300.00
5-01-0 02-01-07-00-99 其他 30,000.00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5-01-0 02-02-04-00-00 辦事處消耗 50,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5-01-0 02-03-02-02-02 衛生及清潔 4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5-01-0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00,0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2-00-00-00 私立機構  
5-02-0 04-02-00-00-10 社會援助活動 32,422,6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2-00-00-00 保險  
5-01-0 05-02-01-00-00 人員 20,0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5-01-0 07-03-00-00-00 樓宇 1,451,800.00
  07-10-00-00-00 機械及設備  
5-01-0 07-10-00-00-08 傢具 181,200.00
5-01-0 07-10-00-00-09 資訊設備 447,000.00
5-01-0 07-10-00-00-10 文儀器材 70,000.00
5-01-0 07-10-00-00-99 其他 728,700.00
  08-00-00-00-00 資本轉移  
5-01-0 08-02-00-00-00 私立機構 1,499,174.00
    總開支 37,300,774.00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艷梅——其他成員:韓衛、區志強、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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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排爆裝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排爆裝備」,金額為$2,267,279.00(澳門幣貳佰貳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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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易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時事熱點網絡平台」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易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時事熱點網絡平台」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55,000.00(澳門幣叁佰壹拾伍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788,756.00
2017年 $ 2,366,244.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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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流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管理及維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流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管理及維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36,8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322,800.00
2017年 $ 1,614,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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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供水」,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供水」的合同,金額為$4,282,596.40(澳門幣肆佰貳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肆角)。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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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中央化驗大樓樁基礎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中央化驗大樓樁基礎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30,937.68(澳門幣貳佰貳拾叁萬零玖佰叁拾柒元陸角捌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405,625.00
2017年 $ 1,825,312.68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4.020.089.2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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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至澳門半島之間的連接通道——連接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至澳門半島之間的連接通道——連接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007,344.87(澳門幣肆佰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捌角柒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801,468.90
2017年 $ 3,205,875.97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31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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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比澳門有限公司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工料測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比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工料測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8,200,000.00(澳門幣肆仟捌佰貳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807,500.00
2017年 $ 16,749,500.00
2018年 $ 7,230,000.00
2019年 $ 8,676,000.00
2020年 $ 8,676,000.00
2021年 $ 5,061,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4.020.095.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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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捐血中心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捐血中心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6,315,750.00(澳門幣陸佰叁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701,750.00
2017年 $ 2,105,250.00
2018年 $ 2,105,250.00
2019年 $ 1,403,5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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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創基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婦產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創基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婦產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2,578,650.00(澳門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214,887.00
2017年 $ 1,289,325.00
2018年 $ 1,074,438.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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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5,795,712.00(澳門幣伍佰柒拾玖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738,713.60
2017年 $ 4,056,998.4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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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大昌行澳門物流倉儲發展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提供藥物託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大昌行澳門物流倉儲發展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提供藥物託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353,819.10(澳門幣叁佰叁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玖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521,423.30
2017年 $ 1,079,671.00
2018年 $ 1,155,486.30
2019年 $ 597,238.5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