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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相等於登記部門及公證部門每月收到的手續費百分之四十五的收入撥歸法務公庫。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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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奧雅納工程顧問提供「奧林匹克游泳館圓形地周邊路網重整——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奧雅納工程顧問訂立提供「奧林匹克游泳館圓形地周邊路網重整——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000,0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5,670,000.00
2017年 $ 7,110,000.00
2018年 $ 1,220,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07.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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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延長兩年。

二、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