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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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下列品種的犬隻:

(一)西藏獒犬;

(二)巴西非拉犬及其混種;

(三)阿根廷杜告犬及其混種;

(四)比特鬥牛㹴及其混種;

(五)日本土佐犬及其混種。

二、於本批示生效前已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上款所指的犬隻,飼主須在六個月期限內向民政總署作出登記及對犬隻進行絕育,方可繼續飼養。

三、禁止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下列的動物:

(一)家禽(如雞、鴨、鵝、鴿、火雞、鵪鶉)或其他會放飛或在開放地方、水體放養的禽鳥;

(二)奇蹄目、偶蹄目動物,不包括馬;

(三)有毒的爬行及兩棲動物;

(四)靈長目動物;

(五)松鼠科動物;

(六)翼手目動物;

(七)具攻擊性且體型巨大的蛇和蜥蜴;

(八)鱷目動物;

(九)食肉目動物,不包括家養的犬、貓及雪貂;

(十)平胸總目動物;

(十一)象科動物;

(十二)袋鼠科動物;

(十三)異關節總目動物;

(十四)美洲豪豬科及豪豬科的豪豬;

(十五)鋸脂鯉科動物;

(十六)電鰻屬電鰻;

(十七)鯨目動物;

(十八)鯊總目動物。

四、在公共當局所有或管理的動物園或水族館內飼養的動物,不受上款禁止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的限制。

五、為着食用目的而在法定屠宰場、公共街市、超級市場、飲食場所、批發及零售場所銷售或儲存第三款(一)項及(二)項的動物,不受該款所指禁止取得、飼養或進口的限制。

六、為着將動物作科學應用目的,第三款(一)項至(六)項所指的動物不受該款禁止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的限制,但必須事先獲民政總署批准有關科學應用計劃。

七、在不妨礙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的適用下,於本批示生效前已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第三款所指動物的飼主,須於六十日內將動物移離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送交民政總署,否則有關動物將收歸民政總署所有。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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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供應腹膜透析液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腹膜透析液產品」的合同,金額為$26,924,715.72(澳門幣貳仟陸佰玖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柒角貳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3,365,589.47
2017年 $ 13,462,357.86
2018年 $ 10,096,768.39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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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忠信清潔管理「向衛生局提供噴灑殺孑孓油劑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忠信清潔管理訂立「向衛生局提供噴灑殺孑孓油劑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91,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623,000.00
2017年 $ 1,068,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3.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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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lobal Trade Oriente Comércio e Representações, Limitada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Global Trade Oriente Comércio e Representações, Limitada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金額為$2,820,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貳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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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流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管理及維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流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管理及維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58,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伍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179,000.00
2017年 $ 1,179,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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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向衛生局提供電腦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向衛生局提供電腦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646,000.00(澳門幣伍佰陸拾肆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941,000.00
2017年 $ 2,823,000.00
2018年 $ 1,882,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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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日昇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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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昇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氹仔東北馬路社會房屋日昇樓內的停車場(下稱“日昇樓停車場”),是一個由大廈地下、地庫的第一層、第二層及第三層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日昇樓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聚龍街。

三、日昇樓停車場共設有607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292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315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日昇樓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日昇樓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2公尺者;

(四)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七、使用日昇樓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八、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日昇樓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日昇樓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日昇樓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日昇樓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日昇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日昇樓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四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