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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自二零一七年度開始至二零二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終結。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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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歷史檔案館館外庫房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歷史檔案館館外庫房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2,298,520.00(澳門幣貳仟貳佰貳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0,000,000.00
2017年 $ 12,298,52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八章「文化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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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塔石廣場商業中心更改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塔石廣場商業中心更改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0,283,000.00(澳門幣叁仟零貳拾捌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3,283,000.00
2017年 $ 17,000,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各項建設」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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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得寶國際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6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28,000,000.00(澳門幣肆億貳仟捌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111,987,857.90
2013年 $ 34,689,475.81
2014年 $ 70,716,167.09
2015年 $ 103,294,538.35
2016年 $ 83,000,000.00
2017年 $ 24,311,960.85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05.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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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中華廣場17樓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中華廣場17樓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2,284,007.00(澳門幣貳仟貳佰貳拾捌萬肆仟零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8,000,000.00
2017年 $ 14,284,007.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十九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