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愛爾蘭政府簽署稅務信息交換協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