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1/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愛爾蘭政府簽署稅務信息交換協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