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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0/2004號行政法規、第18/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號訓令所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十五—A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滿足社會對托額的需求,經第20/2004號行政法規、第18/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號訓令所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修改為:
(一)每名兒童在活動室的使用範圍不少於一點八平方公尺;
(二)每個活動室最多容納三十名兒童。
二、上款所載的措施屬例外情況,採取措施的期間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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