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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判給澳門槍店供應「槍械及配件」的分段支付,金額為$7,063,969.00(澳門幣柒佰零陸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整),已獲第37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鑑於部份物品取消購買及延遲交付,須減少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7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的整體費用減少為$5,824,769.00(澳門幣伍佰捌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38,550.00 |
2014年 | $ 3,347,469.00 |
2016年 | $ 2,438,750.00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1.02.00.00保衛及保安用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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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鄰近澳門孫逸仙大馬路多功能中心及辦公大樓項目——編製圖則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鄰近澳門孫逸仙大馬路多功能中心及辦公大樓項目——編製圖則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9,998,000.00(澳門幣伍仟玖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53,998,200.00 |
2017年 | $ 2,608,608.70 |
2018年 | $ 3,130,330.43 |
2019年 | $ 260,860.87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基金會投資預算內「第44號——形成中的固定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基金會投資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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