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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澳門槍店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的分段支付,金額為$2,877,010.00(澳門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仟零壹拾元整),已獲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2/2014及43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整體費用減少為$2,727,410.00(澳門幣貳佰柒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元整);

然而,鑑於部份物品延遲交付,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487,410.00
2016年 $ 2,240,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1.02.00.00保衛及保安用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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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指模卡電子化」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3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500,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3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1,750,000.00
2016年 $ 1,750,0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及「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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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北京清華大學提供「澳門特區城市發展策略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北京清華大學訂立提供「澳門特區城市發展策略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100,000.00(澳門幣陸佰壹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4,600,000.00
2017年 $ 1,500,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十八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