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旅遊局人員在執行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所規定的監察職務時使用的工作證式樣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取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