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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懲教管理局為具行政自治權的公共部門,負責組織、管理監務部門和執行收容青少年的教育監管措施的部門,並支援其運作。
懲教管理局的職責為:
(一)協助制定監務及有關少年感化院事務的政策;
(二)負責路環監獄及少年感化院的行政及財政管理,制定規章,並作出技術指導和監管;
(三)負責監務管理及制度方面的組織與運作;
(四)負責收容青少年的教育監管措施的管理及制度方面的組織與運作;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與私人實體合作,以促進囚犯及被收容的青少年重返社會。
一、懲教管理局的機關為:
(一)局長,由一名副局長輔助;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懲教管理局的附屬單位為:
(一)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
(二)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三)法律支援處。
三、懲教管理局尚設有下列從屬機構:
(一)路環監獄;
(二)少年感化院。
四、在懲教管理局範圍內,設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懲教基金,該基金由專有法規規範。
一、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代表懲教管理局;
(二)建議委任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主管人員;
(三)編製活動計劃及報告書,並將之呈上級審查;
(四)訂定供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遵守的內部運作規定及指示,以便嚴格履行懲教管理局的職責;
(五)主持行政管理委員會;
(六)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及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二、局長可依法將其職權授予或轉授予副局長或主管人員。
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在局長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三)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執行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為懲教管理局的財政管理機關。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主席由局長擔任,其中一名委員須為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另一名委員則為財政及財產處處長;該等人員的職位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有關代任人替代。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通過預算提案和監察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核實開支的合法性和許可支付有關開支;
(三)組織會計記帳,使之保持最新資料,並監察會計記帳工作;
(四)通過須呈交主管機關的每月帳目、管理帳目及責任帳目。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在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就每次會議,須由秘書製作會議紀錄;秘書由主席在該委員會的成員中指定。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須對所作的決議負連帶責任;但屬投票落敗且在會議記錄中註明此事實,並適當說明理由者除外。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由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負責執行。
一、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規劃、管理和運用懲教管理局的資源及基礎設施;
(二)制定人力資源的發展及管理計劃;
(三)研究和制定懲教管理局績效管理的具體方案,包括行政及組織標準化的執行措施;
(四)制定懲教管理局內部及對外的協調、溝通機制,促進相關的合作;
(五)與從屬機構合作並提供相關支援。
二、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下設:
(一)人力資源處;
(二)財政及財產處;
(三)組織及資訊處;
(四)維修及保養處。
人力資源處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有關規劃、管理、發展人力資源的策略並編製報告,定期進行人力資源需求的預測和評估分析;
(二)管理和更新人力資源資料庫;
(三)按懲教管理局的發展及人力資源的需求,制定培訓計劃,並舉辦相關活動;
(四)提出完善懲教管理局人員的特別職程及制度的建議方案;
(五)提供履行懲教管理局職責所需的行政支援;
(六)執行與工作表現評核程序有關的工作;
(七)負責處理新入職的工作人員的報到事宜,協助其融入懲教管理局,並促進內部人際關係;
(八)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和有關的登記及檔案;
(九)發出懲教管理局人員工作證,並監管其使用;
(十)核實和監督懲教管理局人員提供工作的時間。
財政及財產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懲教管理局的經濟活動編製管理研究報告、意見書及報告書;
(二)編製預算提案及計劃提案,並經行政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呈交主管機關;
(三)跟進和統籌懲教管理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上級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如有需要,建議和採取有關改正措施;
(四)負責處理與懲教管理局人員的薪俸、補助及扣除有關的工作,並負責核實和更正有關事宜;
(五)根據證明文件核實、處理和支付懲教管理局的開支,尤其關於嚴格遵守法律的情況;
(六)編製涉及懲教管理局財政管理的每月帳目及年度帳目,並經行政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呈交主管機關;
(七)依法律程序執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計劃,制定承投規則,進行招標程序,查詢價格和編製判給建議書;
(八)負責財產管理,以及車輛的保養、安全、維修;
(九)負責取得、儲備和分配從屬機構運作所需的消費品、糧食或其他物品;
(十)編製並持續更新懲教管理局的財產及設備清冊;
(十一)為從屬機構的日常工作及其他行政活動提供必要的後勤援助;
(十二)確保妥善管理財物,尤其制服、裝備的存貨和保存,並持續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
組織及資訊處具職權研究、分析和優化懲教管理局整體的行政運作,並負責開發、應用、保養資訊設備及系統,尤其:
(一)就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工作程序的合理化編製研究報告;
(二)支援和跟進懲教管理局各項行政改革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定期評估;
(三)研究、建議內部文件流程和優化行政程序;
(四)與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配合,統籌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及執行報告;
(五)為資訊渠道的合理化和履行懲教管理局的職責,設計最適用的自動化及電腦化資訊處理系統;
(六)經常查驗和評估資訊系統,以確保資訊產品的質素,並保證該等產品實際符合懲教管理局的總體目標及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的特定目標;
(七)作出使設備及應用程式能良好運作的指示和建議,並查驗有關使用情況;
(八)研究並建議取得資訊設備及有關電腦程式,以及訂定取得消耗品的應遵準則;
(九)訂定保障資訊保密所需的安全守則,以及管理所有資訊使用者的登入密碼;
(十)負責處理資訊並確保資訊的安全;
(十一)審議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提出的程序資訊化要求,並考慮其對現有和預計的資源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分析在設立資訊渠道方面的新資訊應用程序所造成的影響;
(十二)計劃並促進採用新資訊技術,以推動懲教管理局運作現代化和提高其效率;
(十三)研究、開發資訊系統和保持其運作,尤其確保從屬機構的管理系統正常運作和更新有關系統;
(十四)在法律或規章所定的保存資料期間屆滿時,建議有選擇性地銷毀數據及資料;
(十五)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機構及部門的資訊中心合作,以促進各種資訊處理方法的兼容和推動其他活動。
維修及保養處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並建議有利於懲教管理局管理和發展的工程、設施及設備的改善方案;
(二)負責協調管理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基礎設施,並就基礎設施的保養、保存、修葺的程序及計劃進行研究和提供支援,以及在有需要時進行建築或保養工程;
(三)負責維修和保養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的設施、設備;
(四)以系統及技術的方式監測從屬機構的設施、設備的使用狀況,編製監測和運作記錄報告,以確保該等設施、設備的良好運作與安全;
(五)制定工程承攬的圖則、承攬規則及招標方案,與財政及財產處合作,為工程和維修方面的招標程序提供技術支援;
(六)組織並更新工程圖則的資料庫及檔案;
(七)與其他公共機構及部門合作,以促進懲教管理局的工程技術和工業安全等方面的標準化、現代化。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具下列職權:
(一)接收公眾的意見、建議、投訴和聲明異議,跟進有關回覆工作,並提交有關分析及統計報告;
(二)定期評估和檢討所提供公共服務的績效,並提出旨在改善服務質素,尤其在投訴、意見及聲明異議方面的可行建議,以及採取相關的措施;
(三)研究和建議懲教管理局與市民的溝通方式,並確保與傳媒的聯繫;
(四)按上級命令,向公眾發佈有關懲教管理局的資訊;
(五)統籌懲教管理局所組織或參與的活動的宣傳工作,藉以提升懲教管理局的形象,協助囚犯及被收容的青少年重返社會;
(六)籌備研討會、會議及其他同類活動,並確保懲教管理局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聯繫工作;
(七)接待到訪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並向其介紹懲教管理局的職能;
(八)接待到訪的具權限的外交代表、領事代表或其他具職責維護囚犯利益的外國當局,並協調就有關代表或當局所提出的查詢的回覆工作;
(九)收集和處理對懲教管理局屬有用的報刊或資料;
(十)統籌關於懲教管理局的宣傳資料及物品的工作。
法律支援處具下列職權:
(一)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圍內,發表意見和進行相關研究工作;
(二)與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合作,推動制定涉及懲教管理局職責的法規及規章草案;
(三)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圍內,就執行剝奪自由刑罰及羈押措施及社會重返方面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四)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圍內,就收容青少年的教育監管制度及社會重返方面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五)就合同的草擬工作提供法律支援;
(六)建議提起紀律程序或其他調查程序,執行上級所指派的調查工作;
(七)執行翻譯工作;
(八)按上級命令,向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提供技術支援。
一、路環監獄為一執行剝奪自由刑罰及羈押措施的部門,具下列職權:
(一)為正確執行剝奪自由刑罰及羈押措施而採取各種措施,尤其提供社會、經濟、家庭、心理等方面的輔助,醫療保健援助,就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及文化、康樂、體育活動等方面的輔助,以及使囚犯遵守紀律;
(二)促進被判刑者重返社會;
(三)協調和監督其職責範圍內有關囚犯的社會重返和看押的工作;
(四)監督其附屬單位為完善社會重返和看押工作而採取的措施;
(五)統籌和監督其附屬單位編製、更新囚犯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
(六)根據執行刑罰的法律規定的準則,促進將囚犯分配至各囚區的工作;
(七)安排和負責生產工場的管理,以便囚犯重返社會的目標與合理運用人力、物力資源方面以及確保適當的工作安全環境方面的目標相配合;
(八)組織囚犯個人檔案及有關紀錄;
(九)組織和更新囚犯資料卡;
(十)關注為給予假釋、延長刑罰、對收容的重新審查和延長收容所定的相關期間,以及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的屆滿日期;
(十一)協助訂定獄警隊伍人員值勤時間表的編訂準則及規則,監督值勤時間的安排和實施;
(十二)負責管理調配予路環監獄的人員、財產及設備,以及工程的實施情況;
(十三)應要求,編製報告書及意見書。
二、經懲教管理局局長許可,路環監獄就少年感化院的安全或秩序管理方面提供意見,並提供技術和行動上的支援。
三、經懲教管理局局長許可,路環監獄在其職責範圍內的衛生和醫療保健援助方面向少年感化院提供意見和行政及技術支援。
四、路環監獄設男囚區及女囚區;每一囚區下設兩個分區,其一為被羈押者而設,另一為被判刑者而設。
五、路環監獄尚可在上款所指區域以外的其他地點設置一個或多個特別囚禁區,用以囚禁被列為防範類的囚犯、受絕對或有限制不准與外界接觸制度約束的囚犯,以及被實施隔離的特別安全措施的囚犯。
六、經有權限的政府成員許可,路環監獄可例外地執行收容保安處分。
七、路環監獄須藉經懲教管理局的監督實體認可的內部規章,就其附屬單位的組織及運作訂定細則性的具體規定。
路環監獄由一名獄長領導,獄長職級為廳長級。
路環監獄的附屬單位為:
(一)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
(二)保安及看守處。
一、在處理涉及下列的人的事宜時,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執行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法規中所指的社會重返部門:
(一)被羈押的嫌犯;
(二)被判剝奪自由刑罰的人;
(三)被判在路環監獄受收容保安處分的人。
二、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作為社會重返部門,具下列職權:
(一)編製法律規定為作出決定所需的報告書;
(二)鑑定嫌犯人格;
(三)編製法律規定的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
三、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亦具下列一般職權:
(一)組織和推動教育、體育及文化活動,以提高囚犯的社會文化水平;
(二)統籌將囚犯分配至各勞動領域的工作,務求儘量使囚犯適應獲分配的工作及在獲釋後更容易重新就業;
(三)對探訪囚犯事宜給予輔助,以及監管囚犯與外界的接觸;
(四)與其他機構建立聯繫,尤其與具有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職責的機構建立聯繫,以便在監獄內進行防治藥物依賴的工作;
(五)就囚犯的報酬制度與生產獎勵制度進行研究和提出建議;
(六)負責向囚犯提供基本護理和醫療保健援助。
四、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的工作應與社會工作局社會重返廳的工作相協調。
保安及看守處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執行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法規中所指的監務部門或監務技術部門,具下列職權:
(一)確保監獄場所及設備的安全,對囚犯進行必要的看守,並安排押送囚犯外出;
(二)編製法律規定為作出決定所需的報告書;
(三)主管實體提出要求時,根據國際及區際合作協議執行有關轉移被判刑人的行動;
(四)編訂和執行獄警隊伍人員值勤時間表。
一、少年感化院為法規中所指的教育場所,其對象為:
(一)待送交法官的青少年;
(二)交託少年感化院照顧的青少年;
(三)被命令以收容制度受觀察的青少年;
(四)被施以收容措施的青少年。
二、少年感化院作為教育場所,具下列職權:
(一)編製法律規定為作出決定所需的報告書;
(二)觀察青少年;
(三)編製法律規定的個人教育計劃;
(四)輔助司法當局正確執行各種措施,尤其提供社會、經濟、家庭、心理等方面的輔助,醫療保健援助,就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及文化、康樂、體育活動等方面的輔助,以及使青少年遵守紀律。
三、少年感化院亦具下列一般職權:
(一)促進正被收容的青少年接受教育;
(二)負責管理調配予少年感化院的人員、財產及設備,以及工程的實施。
四、少年感化院由一名院長領導,院長職級為廳長級。
五、少年感化院院長具職權確保少年感化院的安全及秩序,並可要求路環監獄提供技術和行動上的支援,且不影響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一、懲教管理局人員,適用一般法所定的人員制度;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獄警隊伍人員、醫生、護理人員、教學人員及在收容青少年的教育監管制度方面任職的人員,由專有法規規範。
懲教管理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的表一及表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9/2020號法律
懲教管理局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佩戴的工作證的式樣,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一、澳門監獄及法務局少年感化院編制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載的相應職位。
二、澳門監獄的領導及主管官職據位人,以及法務局少年感化院的主管官職據位人,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職稱轉入相應職位。
三、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於澳門監獄及法務局少年感化院的人員轉入懲教管理局架構,並維持其原職務的法律狀況。
四、以上數款所指人員的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該名單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五、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職階或因轉入而產生的法律狀況的服務時間。
本行政法規生效前由澳門監獄或法務局在少年感化院範疇所開設的入職和晉級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的開考,仍然有效。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財政局為此動用的撥款承擔。
一、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澳門監獄、獄長、副獄長及法務局少年感化院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懲教管理局、局長、副局長及少年感化院的提述。
二、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第32/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第二十五條(一)項中對澳門監獄的提述,此項提述應視為對路環監獄的提述。
三、在與收容違法青少年的教育監管措施的職責有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法務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懲教管理局的提述。
一、在懲教管理局的標誌獲核准前,第20/2001號行政命令繼續生效。
二、在第二十四條所指的工作證獲核准前,第22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繼續生效。
三、獄警隊伍人員可繼續使用第32/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規定的印有澳門監獄名稱或標誌的制服物品。
一*
二*
三、在經第3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附件一的第二級別的澳門監獄欄目內及附件三的級別II的職位欄目內增加“路環監獄獄長”的內容。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一)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二)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35/2001號行政法規、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第25/2004號行政法規、第16/2007號行政法規、第23/2010號行政法規、第26/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二)項(1)分項。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 | 副局長 | 1 | |
- | 廳長 | 3 | |
- | 處長 | 8 | |
醫生 | - | 普通科醫生 | 5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32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4 |
護理人員 | - | 高級護士/一級護士 | 16 |
教學人員 | -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3 |
-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1 | |
-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 1 |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25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20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8 | |
工人 | 1 | 勤雜人員 | 1(a) |
(a)職位於出缺時撤銷。
人員組別 | 級別 | 職程 | 職位數目 |
獄警隊伍人員 | - | 總警司 | 4 |
- | 警司 | 13 | |
- | 警長 | 28 | |
- | 副警長 | 55 | |
- | 首席警員 | 143 | |
- | 一等警員/警員 | 374 |
領導及主管官職 | |
澳門監獄及法務局少年感化院 領導及主管官職 |
懲教管理局 領導及主管官職 |
澳門監獄獄長 | 局長 |
澳門監獄副獄長 | 副局長 |
澳門監獄監務事務廳廳長 | 路環監獄獄長 |
法務局少年感化院院長 | 少年感化院院長 |
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 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
澳門監獄人力資源處處長 | 人力資源處處長 |
澳門監獄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 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
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 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
澳門監獄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處長 | 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處長 |
澳門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 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
澳門監獄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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