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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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5/2015號行政法規
訂定價值明顯低微的債權金額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價值明顯低微的債權金額
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八條第四款所指的金額訂為澳門幣一千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