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八條第四款所指的金額訂為澳門幣一千元。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