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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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5/2015號行政法規

訂定價值明顯低微的債權金額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價值明顯低微的債權金額

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八條第四款所指的金額訂為澳門幣一千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