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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一)項及(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頒發規章》,該規章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
(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第9/SAAEJ/98號批示;
(二)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第13/SAAEJ/99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本規章訂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頒發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的法律制度。
二、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是頒發予運動員,教練員及技術輔助人員團隊,以肯定其在高水平競技體育範疇取得卓越成績的價值及努力。
一、高水平競技體育為:
(一)載於表一內的健全人體育項目的全國或國際體育賽事且符合:
i)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組織的體育賽事;或
ii)由相關項目的國際或亞洲體育聯會認可或組織的最高水平體育賽事;
iii)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體育範疇有權限實體組織的體育賽事。
(二)載於表二內的殘疾人體育項目的全國或國際體育賽事且符合:
i)由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聾人運動委員會組織的體育賽事;或
ii)由國際或亞洲體育聯會認可或組織並同時由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聾人運動委員會認可的體育賽事;
iii)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體育範疇有權限實體組織的體育賽事。
二、凡參加上款所指之賽事的參加者均視為高水平競技體育運動員。
三、上款所指之運動員的教練員及技術輔助人員團隊均包括在高水平競技體育內。
四、凡不符合第一款(一)項任一分項的健全人全國或國際體育賽事不被視為高水平競技體育。
五、凡不符合第一款(二)項任一分項的殘疾人全國或國際體育賽事不被視為高水平競技體育。
六、當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指的體育賽事符合第一款(一)項或(二)項規定的高水平競技體育資格準則,為着澳門特別行政區頒發獎金的效力,高水平競技體育的資格自符合準則後的翌年起方產生效力。
在任何情況下,尤其是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時,高水平競技體育的運動員,其教練員及技術輔助人員團隊在個人及體育方面應表現出模範行為,以便提升有關體育項目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形象。
一、獎金按下列的準則頒發:
(一)健全人或殘疾人體育項目;
(二)個人或團體項目;
(三)運動員,教練員,青訓組教練員及技術輔助人員團隊,但第五款(一)項所指的情況除外。
二、獎金的總金額載於表三及表四的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表內。
三、獎金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個人——頒發予每一名運動員,無論其是否以個人或隊伍形式參賽,又或是正選或後備運動員;
(二)團體——頒發予教練員團隊及技術輔助人員團隊的成員。
四、擬頒發獎金的最終金額取決於下列一併適用的準則:
(一)認可準則:
i)表一內任一項體育賽事,並同時獲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及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認可的體育項目,可獲頒發百分之百(100%)獎金;
ii)表一內任一項體育賽事,並獲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認可的體育項目,可獲頒發百分之五十(50%)獎金;
iii)表二內任一項殘疾人項目的體育賽事,並由獲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聾人運動委員會認可的體育聯會舉辦,可獲頒發百分之百(100%)獎金。
(二)視乎屬個人或團體項目的參賽運動員或隊伍數目準則:
i)倘參賽運動員或隊伍等於或超過八人或八隊,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均可獲頒發百分之百(100%)獎金;
ii)倘參賽運動員或隊伍等於七人或七隊,第一名及第二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可獲頒發百分之百(100%)獎金,而第三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則可獲頒發百分之七十(70%)獎金;
iii)倘參賽運動員或隊伍等於六人或六隊,第一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可獲頒發百分之百(100%)獎金,第二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可獲頒發百分之七十(70%)獎金,而第三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則可獲頒發百分之五十(50%)獎金;
iv)倘參賽運動員或隊伍等於五人或五隊,第一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可獲頒發百分之七十(70%)獎金,第二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可獲頒發百分之五十(50%)獎金,而第三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則可獲頒發百分之三十(30%)獎金;
v)倘參賽運動員或隊伍等於四人或四隊,第一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可獲頒發百分之五十(50%)獎金,第二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可獲頒發百分之三十(30%)獎金,而第三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則可獲頒發百分之十(10%)獎金,但第五款(二)項所指的情況除外;
vi)倘參賽運動員或隊伍等於三人或三隊,第一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可獲頒發百分之三十(30%)獎金,第二名的運動員或隊伍可獲頒發百分之十(10%)獎金。
(三)年齡組別準則:
i)在全國或國際青少年體育賽事方面,最高年齡組別才可獲發獎金。
五、屬下列者不獲發獎金:
(一)健全人體育項目的高水平競技體育賽事的技術輔助人員團隊;
(二)倘參賽運動員或隊伍等於四人或四隊,並列第三名的運動員或隊伍不獲發獎金;
(三)倘參賽運動員或隊伍等於三人或三隊,第三名的運動員或隊伍不獲發獎金;
(四)倘參賽運動員或隊伍少於三人或三隊,第一名及第二名的運動員或隊伍不獲發獎金;
(五)按第五條第五款所進行的調查程序證實沒有遵守第三條所規定之義務。
六、頒發獎金所涉及的支出由體育基金承擔。
一、獎金的頒發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作出。
二、就頒發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一事,各體育項目的體育總會或具體育總會特權的體育會向體育局局長提交有關建議書。
三、建議書須包括下列資料,否則不獲批准:
(一)運動員或隊伍各運動員的姓名;
(二)教練員及技術輔助人員團隊各成員的姓名;
(三)教練員是否屬表三的附表四所規範的體育賽事的教練員;
(四)體育項目的名稱;
(五)獲第四條第四款(一)項所述實體認可的資料;
(六)體育賽事的名稱及獲得的名次;
(七)有關體育賽事的參賽運動員或隊伍的數目;
(八)有關體育賽事之規程。
四、為着第四條第四款(三)項規定的效力,就全國或國際青少年體育賽事方面,建議書還必須提供運動員或隊伍所參加的年齡組別為有關賽事最高組別的資料。
五、倘發現可能沒有遵守第三條所規定之義務,由體育局展開調查程序以便查明事實,並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四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
六、就體育局局長所作出之決定,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世界錦標賽;
亞洲運動會;
世界大學生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
亞洲錦標賽;
亞洲室內武術運動會;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亞洲青年運動會;
亞洲青少年錦標賽;
東亞青年運動會;
全國青年運動會。
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
聽障奧運會;
亞洲殘疾人運動會;
亞太聽障運動會;
殘疾人世界錦標賽;
全國殘疾人運動會;
殘疾人亞洲錦標賽;
殘疾人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亞洲青少年殘疾人運動會;
殘疾人亞洲青少年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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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一)項及(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體育賽事獎狀頒發規章》,該規章載於本批示附件一,並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核准頒發予運動員,教練員及技術輔助人員團隊成員的體育獎狀的式樣。有關內容載於本批示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該等附件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三、廢止社會文化司司長第117/2006號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本規章訂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頒發體育賽事獎狀的法律制度。
二、頒發體育賽事獎狀的目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就運動員、教練員及技術輔助人員團隊成員為本澳體育發展所付出的努力作公開的肯定。
體育賽事獎狀的頒發對象是:
(一)在健全人或殘疾人的高水平競技體育全國或國際賽事中,於成年組或青少年組,以個人或隊伍形式參賽者,並按該等賽事的章程獲得獎牌、獎狀或其他獎項的運動員;
(二)在由國際或亞洲體育聯會認可或舉辦的健全人或殘疾人國際體育賽事中,於成年組或青少年組,以個人或隊伍形式參賽者,並按該等賽事的章程獲得獎牌、獎狀或其他獎項的運動員;
(三)以上各項所指運動員的現任教練員及技術輔助人員團隊成員;
(四)上述(一)項及(二)項所指運動員的前任教練員,但需先得到有關體育總會或具體育總會特權的體育會認同其貢獻與獲得的成績有直接關係。
一、獎狀的頒發由體育局局長應有關項目的體育總會或具體育總會特權的體育會的建議以批示作出。
二、建議書須包括下列資料,否則不獲批准:
(一)運動員的姓名;
(二)每名教練員的姓名;
(三)技術輔助人員團隊各成員的姓名;
(四)體育項目的名稱;
(五)體育賽事的名稱及獲得的名次;
(六)有關體育賽事之規程。
三、體育賽事獎狀載於獨立文件內並由體育局局長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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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二十)項及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體育設施由體育局管轄:
(一)何賢紳士大馬路自由波地;
(二)鴨涌河自由波地;
(三)黑沙海灘自由波地;
(四)黑沙環中街自由波地;
(五)黑沙環高利亞自由波地;
(六)永寧自由波地;
(七)湖畔大廈自由波地;
(八)氹仔中央公園自由波地;
(九)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倉庫及中心);
(十)澳門綜藝館(倉庫、主前廳、綜藝一館、貴賓室、停車場及辦公室);
(十一)黑沙公園泳池及體育設施;
(十二)竹灣泳池;
(十三)氹仔中央公園泳池;
(十四)孫中山泳池;
(十五)新花園泳池(倉庫及泳池);*
(十六)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永寧自由波地及永寧廣場自由波地合併為單一體育設施並名為永寧自由波地。
三、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份的《表I——使用費用》,及以之代替第19/2002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使用澳門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收費表表I。
四、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份的《表II——個人使用費用》,及以之代替第19/2002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使用澳門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收費表表II。
五、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份的《表III——租賃及使用停泊位費用》,及以之代替第19/2002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使用澳門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收費表表III。
六、廢止:
七、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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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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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局所舉辦的活動及服務、在其轄下不動產內批給經營商業區域及租賃空間、售賣印刷品和多媒體產品的《收費表》,該收費表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一、在文化局舉辦的活動中陳列的、未載於本收費表的產品,其費用由文化局局長視製作費而定。
二、在文化局舉辦的各類文化活動中,未載於本收費表內的入場費或參與費用,由文化局局長按活動性質而定。
文化局局長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本收費表所指的費用,或提供特別優惠。
廢止:
(一)經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號訓令核准,七月五日第197/93/M號訓令和第6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中央圖書館章程》第八條第一款所指附表的價目表;
(二)經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號訓令核准,九月十六日第171/91/M號訓令、五月三十一日第165/93/M號訓令和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歷史檔案館規則》第九條所指附表的價目表。
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第一章:澳門文化中心 | |
第一條:文化中心活動 | 澳門元* |
一、由文化中心主辦或製作的節目的門票。 | 20.00至2,000.00 |
二、教育活動或拓展上款所指節目的觀眾的活動。 | 20.00至3,000.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二條:租用時段及附加費 | |
一、每節4小時的租用時段如下:09:00-13:00;14:00-18:00;19:00-23:00。 | |
二、如每節前後需加時租用場地,以1小時為限,收費為相關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 |
三、活動完畢後,如需延長租用場地進行拆卸工作,最多只可延長至翌日凌晨01:00。延長時段的收費如下: (一)23:00-00:00收費為對上一節租金收費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00:00-01:00收費為對上一節租金收費的百分之五十。 |
|
四、在上款所指租用場地進行拆卸工作期間,文化中心只提供基本技術服務。 | |
五、除第四款所指情況外,由00:00至08:00期間使用場地,即使實際使用時數少於8小時,亦以8小時計算,且該時段按兩節演出之收費計算。* | |
六、在00:00至08:00期間,文化中心只提供基本技術服務,使用者要求額外服務須繳交附加費用。 | |
七、提供附加服務或設備須按實際需要支付由文化局局長訂定的附加費用。 | |
八** | |
九、本條的規定適用於本章所載的所有場地及設備。 |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三條:劇院 | |
一、綜合劇院 | |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 | |
(一)表演(包括歌劇、音樂會、舞蹈、戲曲、戲劇、綜合表演、比賽等): | |
——演出 | 20,000.00 |
——綵排/排練(非公開予任何公眾) | 6,500.00 |
——安裝/拆卸 | 2,000.00 |
——備用 | 1,000.00 |
(二)會議(包括研討會、典禮、講座等): | |
——會議 | 15,000.00 |
——綵排/測試 | 3,200.00 |
——安裝/拆卸 | 2,000.00 |
——備用 | 1,000.00 |
二、小劇院 | |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 | |
(一)表演(包括音樂會、舞蹈、戲劇、綜合表演、比賽等): | |
——演出 | 6,000.00 |
——綵排/排練(非公開予任何公眾) | 2,000.00 |
——安裝/拆卸 | 700.00 |
——備用 | 350.00 |
(二)電影: | |
——放映 | 3,000.00 |
——安裝/拆卸 | 700.00 |
——測試 | 700.00 |
——備用 | 350.00 |
(三)會議(包括:研討會、典禮、講座等): | |
——會議 | 6,000.00 |
——綵排/測試 | 1,000.00 |
——安裝/拆卸 | 700.00 |
——備用 | 350.00 |
三、黑盒I或黑盒II* | |
表演(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包括戲劇及舞蹈表演)* | |
──演出* | 2,000.00 |
──綵排/排練(非公開予任何公眾)* | 400.00 |
──安裝/拆卸* | 400.00 |
──備用* | 200.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四條:會議室 | |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 | |
一、會議(包括研討會、典禮、講座、記者招待會等): | |
(一)全室: | |
——每節 | 5,000.00 |
——每增加一節 | 2,500.00 |
——佈置/拆卸 | 1,000.00 |
——備用 | 700.00 |
(二)三分之二會議室: | |
——每節 | 4,000.00 |
——每增加一節 | 2,000.00 |
——佈置/拆卸 | 700.00 |
——備用 | 500.00 |
(三)三分之一會議室: | |
——每節 | 2,000.00 |
——每增加一節 | 1,000.00 |
——佈置/拆卸 | 500.00 |
——備用 | 300.00 |
(四)測試 | 1,000.00 |
二、宴會/酒會: | |
(一)全室 | 10,000.00 |
(二)安裝/拆卸 | 700.00 |
(三)備用 | 700.00 |
第五條:貴賓室(臨時展覽廳) | |
一、展覽、招待會、會議: | |
(一)每小時 | 1,000.00 |
(二)每日 | 5,000.00 |
(三)每連續7日 | 25,000.00 |
二、安裝/拆卸(每小時) | 300.00 |
三、綵排/測試(每小時) | 500.00 |
第六條:大堂(Foyer) | |
一、展覽: | |
(一)展覽(每日) | 12,000.00 |
(二)安裝/拆卸(每4小時) | 1,000.00 |
二、招待會/酒會: | |
(一)招待會/酒會(每小時) | 2,000.00 |
(二)安裝/拆卸(每小時) | 600.00 |
三、在大堂吧內售賣的產品,由文化局局長訂價。 | |
第七條:綵排室 | |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 | |
一、管弦樂綵排室* | 800.00 |
二、多用途綵排室* | 800.00 |
三、黑盒多用途室* | |
(一)全室* | 800.00 |
(二)二分之一室* | 400.00 |
四、排練室(每小時)* | 100.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八條:廣場 | |
一、藝術廣場(每日、場地不包括設備及其他技術服務): | |
(一)表演 | 10,000.00 |
(二)宴會/酒會 | 15,000.00 |
二、澳門文化中心廣場(每日) | 25,000.00 |
第九條:廣告位置的租賃 | |
一、旗幟,每支旗竿(每日) | 100.00 |
二、正門入口(包括梯級、橫額等),每個位置逐一計算: | |
(一)每日 | 1,000.00 |
(二)每連續7日 | 3,500.00 |
三、巨型廣告板: | |
(一)每3日 | 3,500.00 |
(二)每連續7日 | 7,000.00 |
四、其他廣告媒體及載體(每日) | 500.00至5,000.00 |
五、根據本條的規定裝設的廣告,僅可用於由文化局舉辦的活動或用於推廣及宣傳在澳門文化中心舉行的活動及盛事。 | |
第十條*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二章:其他文化設施及設備 | |
第十一條:澳門藝術博物館* | |
一、“澳門藝術博物館之友”會費*,** | |
(一)普通會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及非居民)*,** | 豁免 |
(二)尊尚會員*,** | 3,000.00 (入會時一次繳清 |
二、租用演講廳(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須提前30天預約)* | 3,000.00 |
三*** | |
四*** |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十二條:龍環葡韻住宅式博物館、歷史館及紀念館*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十三條*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十四條:澳門博物館 | |
入場費: | |
(一)成人 | 15.00 |
(二)學生證持有人 | 8.00 |
(三)12歲或以下兒童、65歲或以上長者 | 豁免 |
(四)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 | 豁免* |
(五)學校及非牟利團體(須提前7個工作日申請) | 豁免* |
(六)商業機構(須提前7個工作日申請,至少10人,每人) | 10.00* |
(七)旅行社(已在澳門博物館登記,每人) | 10.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十五條:澳門博物館演講廳 | |
一、舉辦會議、研討會、講座、記者招待會等(須提前30日預約):* | |
(一)每小時 | 250.00 |
(二)每日 | 1,500.00 |
(三)** | |
(四)** | |
二、開放時間: | |
每日早上10時至下午6時 | |
三、附加費: | |
演講廳的開放期間,澳門博物館提供基本日常清潔、照明和温度調節所需電力、保安以及博物館工作人員服務。倘要求附加服務,須支付額外的費用。 | 附加費用由文化局局長按實際需要訂定。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十六條*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十六——A條:戀愛•電影館* | |
一、放映廳,租借予本地電影業界及藝文相關團體,包括場地使用、提供放映及票房售票服務; | |
(一)上午時段(10:00-14:00) | 800.00 |
(二)下午時段(14:00-18:00) | 900.00 |
(三)晚上時段(19:00-23:00) | 1,000.00 |
二、廣告播放(含二十五次播放,廣告長度最長為六十秒),為本地電影業界、藝文相關團體所主辦的電影、藝術及文化類節目之廣告、即將上映或演出的介紹影片提供播放服務,亦接受政府部門的宣傳廣告。 | 1,500.00 |
* 附加 - 請查閱:第9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三章:印刷品及縮微膠卷 | |
第十七條: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號訓令核准的《中央圖書館章程》第八條第一款所指的價目表 | |
一、印刷品影印、縮微膠卷及電腦列印費(單價): | |
(一)A4黑白 | 0.50 |
(二)A3黑白 | 1.00 |
(三)A4彩色 | 2.00 |
(四)A3彩色 | 3.00 |
二、縮微膠卷複製費: | |
(一)16mm(單價) | 2.00 |
(二)16mm(最低收費) | 50.00 |
(三)16mm(全卷價) | 650.00 |
(四)35mm(單價) | 2.00 |
(五)35mm(最低收費) | 60.00 |
(六)35mm(全卷價) | 1,000.00 |
第十八條: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號訓令核准的《歷史檔案館規則》第九條所指的價目表 | |
一、印刷品影印、縮微膠卷及電腦列印費(單價): | |
(一)A4黑白 | 1.00 |
(二)A3黑白 | 2.00 |
(三)A4彩色 | 2.00 |
(四)A3彩色 | 3.00 |
二、縮微膠卷: | |
(一)16mm(單價) | 2.00 |
(二)16mm(最低收費) | 50.00 |
(三)16mm(全卷價) | 650.00 |
(四)35mm(單價) | 2.00 |
(五)35mm(最低收費) | 60.00 |
(六)35mm(全卷價) | 1,000.00 |
三、透明正片: | |
(一)35mm(單價) | 50.00 |
(二)35mm(最低收費) | 200.00 |
(三)6cmx6cm(單價) | 65.00 |
(四)6cmx6cm(最低收費) | 200.00 |
四、相片(單價): | |
(一)297mmx210mm(A4)或以下* | 100.00 |
(二)420mmx297mm(A3)或以下* | 150.00 |
五、電子轉錄: | |
(一)30M或以下圖像 | 90.00 |
(二)30分鐘或以下錄音/錄像 | 200.00 |
(三)額外每30分鐘的錄音/錄像 | 100.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4/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
第四章:表演及工作坊 | |
第十九條:表演 | |
入場費 | |
(一)室外 | 10.00至500.00 |
(二)室內 | 10.00至1,500.00 |
第二十條:工作坊 | |
工作坊(每個,根據活動性質及使用材料而定) | 10.00至2,000.00 |
第五章:印刷品及多媒體產品 | |
第二十一條:印刷品及多媒體產品 | |
一、海報、書刊、場刊及同類產品(視製作費而定) | |
(一)書刊或場刊(每本) | |
——精裝 | 100.00至3,000.00 |
——平裝 | 30.00至1,000.00 |
——期刊 | 50.00至150.00 |
——其他 | 50.00至500.00 |
(二)海報(每幅) | 10.00至100.00 |
(三)明信片(每張) | 1.00至15.00 |
(四)書籤(每張) | 1.00至5.00 |
二、電子書、影音光碟及其他多媒體產品(每份,視製作費而定) | 30.00至500.00 |
三、其他產品(視製作費而定) | 10.00至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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